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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解读关于印发《建立农村保障房进入退出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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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制》出台背景

住房安全有保障是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内容,是脱贫攻坚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二、《机制》的目标任务

(一)继续帮助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充分享受农村保障房政策

(二)保证已建设完成的农村保障房充分使用

三、《机制》的具体内容

    1、农村保障房所有权人为桃江乡人民政府和村集体,住户只拥有使用权。

    2、已申请保障房的农户,在保障房完成建设达到入住要求后,须按照政府要求,及时搬迁入住,不得闲置、转租或转让给他人长期居住。

    3、存在以下情形的,乡政府可收回保障房使用权:

        ①自愿申请保障房,政府予以安排后,不服从政府统一安排,闲置、转租或转让保障房的;

        ②入住保障房后,家庭条件明显改善,自建安全住房或购买商品房,住房安全有保障的;

    4、闲置保障房,根据户型,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安置安排:

        ①四类重点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②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边缘户;

        ③子女拒不赡养,导致的老人住老房户;

        ④土坯房拆除后,暂时需要过渡的农户;

    以上农户,均需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乡政府复核,乡村两级公示,确认符合条件后,签订保障房入住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到期后如符合条件需继续居住,需重新签订协议。重新安置人员,保障房使用权不得继承。协议有效期间,家庭情况有变动,不再符合保障房安置条件的,应退出保障房。

    5、存在第34条规定的不再符合保障房安置条件的情形,住户应签订放弃保障房协议书。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放弃保障房协议的,经乡政府公示5天后,强制收回保障房使用权。

附件1放弃保障房协议书

附件2:保障房入住协议

关于建立农村保障房进入退出机制的通知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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