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龙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及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11-14 10:15: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含经济合作社,下同)财务管理,促进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村财代管

第二条坚持“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集体会审、财务公开、委托代管”原则,实行资金账户、报账流程、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 四统一”。村级资金、资产、资源( 以下简称“ 三资”)及财务管理核算统一使用省农村集体“ 三资”监管平台系统。规范村级财务收支核算,强化村级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条  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开设村级银行账户,统一会计账簿,规范报账流程,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立总账科目,全面核算并真实反映村级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级组织要及时向程龙镇人民政府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程龙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级组织提供的会计资料按月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务和编制会计报告,按会计年度进行账务结转,做到账款、账据、账账、账物、账表五相符。

第三章财务预决算

  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级组织需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预决算编制程序:村级组织财务预算方案经议两公开”程序后,报程龙镇人民政府备案。执行预算时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报村民代表大会或村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本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指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预算一经批准,村级组织要严格执行,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应及时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执行中确因收支有较大波动需调整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四章加强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十条  实行无现金管理,实行“非现金”支付;探索建立村级公务卡制度;现金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十  村级组织开设银行存款专户,集体资金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加强对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的管理。村级组织应每月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情况,一旦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

第十  每年年终要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应收尽收、应付尽付,该核销的经民主程序后做好账务处理。对资本、公积公益金、收益分配等权益类科目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应列入固定资产,设立总账、明细账科目进行核算并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尤其是大额固定资产大额指50000元及以上金额的采购、兴建以及出租、报损、转让等都要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方可实施。村集体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如实反映本集体资产的价值、现状、使用和变动情况,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草地、建设用地、荒山、荒地、荒坡、滩涂、水面等。应当建立资源台账,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使用情况等。村集体资源应划转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采取承包到户、租赁或集体直接经营等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资产、资源情况需录入全省农村集体“ 三资”监管网络平台资产、资源管理模块中统一管理,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

五章加强收支管理

十六  村级组织所有收入均需开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并纳入账内核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实行“核定数量、限量领购、票款同行、缴旧领新”的领购制度,程龙镇人民政府业务人员到市农业农村局相应科室进行领取和核销。

十七  村级收入分为村集体收入和村务收入两大

类,村级组织实行“政经分离”“账务分开”核算。一是村集体收入,核算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性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及指向性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奖励、补助和社会捐赠资金。二是村务收入,核算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收入内容主要包括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包括基本运转经费收入和各类补助收入以及除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村级现金收入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缴入村银行账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账外设账

第十九条  村级日常支出主要是指必要的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伙食费、差旅费、维修费、网络费、报刊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支出。

第二十条  村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的,需要提供上级有关文件、并经程龙镇人民政府准,差旅费可参照程龙人民政府干部出差标准报销;不得另外报销餐费。除突发性、突击性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

第二十一条  凡属支出的凭证,报账手续要完备,需注明用途,有经手人(领物有领用人),证明人、审核、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全的不得付款、入账。原始凭证不规范的不批;没有证明人、经手人的不批;所购用途物料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额支出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凭证要求完整、准确、合理、合法、合规;严禁用白条报账,金额较大的支出,如工程款等要附合同、结算单、施工前、中、后图片、验收单等。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用工、用车(勾机)支出进行透明管理各村要建立农村集体用工清单,用工清单需务工人、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清理垃圾、粮油生产等用车(勾机)需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应明确地点(小地名)、面积(平方、立方、亩)、数量(次)、完成时间、工时金额等,报账需提供合法票据和施工(务工)前、中、后图片,实行当月结算、当月报账、当月公开制度,杜绝“人情工、虚假工”入账。

第六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由龙南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印(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伪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

第二十四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村级组织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扶贫救济金、上级部门拨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社会捐助款项,村集体的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章村职能单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两委”职责:

1.村“两委”干部对村级财务收支活动负责、村书记负总责;

2.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3.建立健全村级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民主理财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4.村级重大财经事项的决策实施,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职责:

1.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

2.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章程修改草案;

4.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5.起草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或出租、处置、集体决议性财产收益权额量化方案;

6.起草对外投资方案;

7.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8.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

9.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签订承包、出租、入股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履行合同;

10.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

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1.督促村级完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村级集体财务相关台账,按月对村级财务事项进行审查;

2.所有票据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对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进行全程监;

4.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村级财务清查、审计、检查三资”及其他经济活动事项;

5.负责监督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第八章村印章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经济往来有关合同或涉及贷款、承包、土地、林地和房屋、水库、池塘出租等重大事项必须按《四议两公开》规定的程序,经民主审议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印章,不得吃、拿、卡、要,不得私自盖章和携带印章外出。

第三十条  印章应按时移交。村两委”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两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在换届结束后的10天内向本届村“两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时移交印章。拒不移交印章的,程龙镇人民政府协调公安、司法、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两委”成员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在届内被整体调整或集体罢免的,印章由程龙镇人民政府暂管,待新一届村党支部、村委会和董事会产生后将印章移交给新的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清所有账册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准将移交的账册、凭证等资料带离岗位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资料完整性。凡未履行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会计人员不得随意离职或离岗。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交接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乡镇,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三十六条  现金、票据必须与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可抽查个别账户余额与实物核对,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5.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责任追究及违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村级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村账乡代管会计及村报账员(出纳)对日常财务工作负责,村纪检委员对村级财务监督负责。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等方式进行处置,并责令退缴违法违纪所得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程序移交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现金管理,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瞒、截留及坐收坐支的;

2.财务人员转借、转让、遗失、自购收款凭证的

3.涂改、伪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4.贪污、盗窃、挪用、占用、虚报冒领、哄抢、私分、克扣集体资金及物资的。

5.巧立名目、滥发补助补贴的

6.越权开展财务审批的;

7.违规处置集体“三资”或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8.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拒绝、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9.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不公开招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10.重大事项未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的;

11.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程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所有村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到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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