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政策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10-30 17:09:00

根据《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资金发放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一、申请条件

持有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

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3.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按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7.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申请材料

“一证一书”。一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一书是指《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目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优先采用在线进行电子授权(人脸授权、签名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采用纸质授权,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三、申办流程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办流程总体来说分为以下三个流程:

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窗口申请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网络自助申请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手机自助申请平台申请。(方法:登录支付宝并进入“赣服通”页面,搜索社会救助申请服务,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相应的救助事项完成申请步骤即可)。

(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地调查、初审公示及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在自受理之日起当天或1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信息收集完整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核对申请后发起协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同时自受理之日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实地调查;在开展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同步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开展评估。

(三)审核确认及备案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自理生活能力评估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工作组会议,对申请人员是否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供养金额、照料护理等级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同意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明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人,并按要求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服务内容及各方权益,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应当在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进入相应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患有精神残疾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取得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在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到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公办精神病人医疗机构集中救治、康复和照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同意。审核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将同意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名单以函件的形式向龙南市民政局报备。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失能);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失能)。

已经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地方,可以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统筹实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等级,同时将变更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五、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5.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六、继续给予救助供养的情形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 周岁,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应当继续给予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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