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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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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西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赣财综〔2024〕19号)和《江西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24〕20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将两个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过程

2024年4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进一步明确了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分配使用、职责分工等。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前期调研、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过程,不断优化完善我省实施办法内容,研究修订了两个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两个办法依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两个办法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纳入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将中央补助资金分成两部分,其中80%按四个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县的各项任务量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20%作为奖励资金,主要依据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并结合任务量因素,体现运用绩效评价结果的政策导向。

两个办法各有六章30条。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1-6条)。包括制定依据、补助资金范围、部门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为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7-14条)。包括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分配方式和计算公式等。

第三章为资金预算下达(15-18条)。包括资金预算时限要求、分配要求、强化执行监管等。

第四章为资金管理和监督(19-24条)。包括支付管理、纳入直达资金监管、结转结余管理、专款专用等。

第五章为绩效管理(25-28条)。包括监管职责分工、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的报送、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等。

第六章为附则(29-30条)。包括施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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