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城管局执法人员在东江大道路段巡查时,发现在高速路口附近的某店铺前的人行道上有人砍伐树木。经了解,该店铺老板陈某及其老婆曾某以店前行道树枝叶茂盛,影响采光为由,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树木进行砍伐.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开展了相应的普法教育。被砍伐树木后经专业机构鉴定为胸径43厘米的乐昌含笑树,市场价值6800元。目前,陈某、曾某因违反《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二)未经批准砍伐、挖掘树木;
(三)攀爬、污损园林雕塑等景观设施;
(四)种菜、取土、焚烧;
(五)行驶、停放车辆;
(六)其他损坏城市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额两倍以下罚款。
城市绿化为城市增添色彩和生机,市民应自觉保护城市绿化,当绿化树木影响生产生活时,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需到行政审批局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城管局受理后,将派业务人员现场查勘,经批准后方可按要求实施,切莫擅自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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