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较2025年度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700元,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全额资助参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财政资助参保金额为每人每年400元,个人不缴费。
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及过渡期内未消除风险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员(一级、二级))财政资助参保金额为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新生儿、大学生的资助参保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中征缴期、待遇享受期和待遇等待期
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5年10月15日至2026年2月28日。
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城乡居民的待遇享受期和待遇等待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2025年度基本医保未断保且在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2025年度基本医保未断保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之间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2025年度基本医保断保且在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4.2025年度基本医保断保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缴费当日至缴费当日后的3个月,待遇享受期为待遇等待期满次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未参保缴费或在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中:参保人员在待遇等待期结束前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特殊人群参保
新生儿:自出生的3个自然年度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不受待遇等待期限制,其中,新生儿在出生90天(含90天)内参保登记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在90天后至出生的3个自然年度内的,自参保登记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的3个自然年度后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时间按照普通居民执行。
军人:退出现役3个月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也不设置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
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以及户口新迁入我省、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出现90天以内的,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