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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新型产业用地配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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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新型产业用地配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赣市自然资字〔2025〕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新型产业用地配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30日

赣州市新型产业用地配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支持和适应新型产业需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高效配置要素资源,现就新型产业用地配置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型产业用地范围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根据建设需要,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包括可用于生产制造、中试、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用房,配套服务用房包括为新型产业服务的配套宿舍、食堂、行政办公、产品展示、小型商业、生产生活配套及其他公共配套等用房。

二、做好新型产业用地要素配置

(一)强化规模管控。新型产业用地布局需符合各地经济发展实际与产业发展需求,不盲目追求配置,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新型产业用地总规模不超过500亩,确需突破用地规模的,应对辖区内的新型产业项目开展评估后,中心城区五区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其他各县(市)充分研判后自行确定。

(二)做好选址论证。各地要在详细规划中科学合理布局新型产业用地,严禁布局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新型产业用地临住宅、商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布置的,应充分分析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创新用地管理。支持详细规划中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三类仓储用地除外)作为新型产业用地使用,由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并纳入详细规划后出具规划条件。

(四)盘活低效用地。现有工业企业已履行投资建设(监管)协议、项目投资合同等,仍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且符合用地规划土壤环境质量以及新型产业用地准入要求的,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纳入详细规划后按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变更土地使用条件。

三、规范新型产业用地建设要求

(五)加强项目准入。各地在引进新型产业项目前,应严格审核新型产业项目的准入条件,结合新型产业项目的特征,明确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等相关条款,并纳入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六)控制规划指标。新型产业用地主要规划指标原则上按照容积率不低于1.5,不高于4.0;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高于60%;绿地率不低于10%,不高于20%;建筑高度不高于100米,其中生产制造用房建筑高度不高于70米,并符合航空限高、城市景观、历史风貌等规划管控要求。

(七)规范设计要求。配套服务用房应集中配建,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独立占地建设的,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生产制造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研发设计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八)优化土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年限为50年,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公开供地。积极推进“带方案出让”供地模式。土地供应前,对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且经调查符合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入库储备和土地供应。

(九)明确地价规则。新型产业用地的出让底价及补缴土地价款依据地价评估确定,经属地政府(管委会)认定为属于我市产业发展战略方向,包括优势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智能家居、品牌服装、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未来产业:人工智能、低空经济、功能食品、宠物经济等新型产业类型的,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再给予0.5的修正系数(且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最终确定出让底价及补缴土地价款。

(十)强化产权管理。新型产业项目在达产验收通过后,确需要对房屋进行分割转让的,应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同意分割的意见,方可拆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受让对象应符合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条件。配套服务用房需分割转让的,需与产业用房挂钩,原则上配套服务用房转让面积占同类用房比例不高于产业用房所占同类用房比例,保障转让后不动产正常使用、发挥应用功能。分割转让应以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最小分割基本单元且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四、加强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

(十一)严格履约监管。按照“谁招商,谁负责”的原则,属地政府(管委会)应按照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对开发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年产出比、税收贡献、节能环保、使用功能等进行监管和评估,未通过达产验收的,按照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执行。

(十二)动态监督管理。在达产验收后,属地政府(管委会)要继续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动态监管,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租、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一经发现,应要求入驻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或者相应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入驻企业的违约责任或者通过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新型产业用地真正用于培育和发展新型产业。

(十三)细化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新型产业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新型产业项目准入业务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产业用房与配套服务用房建设、销售监管业务指导。各市直部门要紧密关注好新型产业发展情况,强化指导监督,充分发挥新型产业用地的效益。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0日,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施行之日起,《关于推进新型产业用地配置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市自然资字〔2024〕126号)自动废止。

来源: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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