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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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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二)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户主变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1)原户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2)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3)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4)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5)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材料:

2、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1)居民户口簿;

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3)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十一)姓名变更

1、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根据公民申请,按照变更姓名办理。

3、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1)因血缘关系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凭证;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材料;(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件;

4)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十八周岁后申请的,按照本人意愿向派出所申请变更;

5)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6)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4、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未满十八周岁的,应由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者现场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已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5、申请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姓名变更,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持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子女未满八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父(或继父)母(或继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者现场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

2)子女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父(或继父)母(或继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者现场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

3)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本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6、未満16周岁的公民姓名变更派出所受理、审批后办结,已满16周岁的公民姓名变更派出所受理审核、经户政科审批后办结。

(十二)出生日期更正

1、出生日期不得变更。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更正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省外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或者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2、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更正出生日期,应当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对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公函信息,对应一致的方可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书面更正申请。

3、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4、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由派出所受理、审核,经户政科审核、报赣州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

(十三)民族变更、更正

1、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

3)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年满二十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2、在办理出生登记、户口迁移等业务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录入系统错误导致民族成份发生差错的,可予以更正。

身份证办理

(十四)居民身份证办理

1、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根据本人需要自愿申领,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身份证(本人需到场)。

2、居民身份证可异地申请,可跨省、市、区、乡镇向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3、居民身份证办证5年内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可通过“赣服通”“江西公安为民网上办事系统”手机端“掌上办”。

4、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缴纳工本费。首次办证免费,期满换领须缴纳工本费20元/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须缴纳工本费40元/证。

5、龙南市全区范围内提供居民身份证办证免费邮寄服务,可根据需要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6、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丢失招领登记,公民可就近向派出所申报。

7、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可持《居民身份证领证凭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须缴纳工本费10元/证。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

(十五)申报居住登记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龙南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同时交验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2)本人照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居住地址证明:

A、自有(亲属)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购房合同;B、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C、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3、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可申请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

(十六)居住证申领

1、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2、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江西省居住证申领登记表》并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2)本人照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4)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经当地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5)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上述材料公安派出所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3、在当地就(创)业的人才或投资达到一定金额的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可申领居住证。

1)具有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提供学历证书;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3)持有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4)工业园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企业急需人才,提供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5)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急需人才,提供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符合以上第(一)至第(五)条件的,还要提供以下材料:就业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半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同时提供合伙协议)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6)个人在当地投资30万元以上的人员,提供营业执照。

4、居住登记满半年的居住证办理、人才居住证的办理,派出所受理、审批后直接办理。(十七)居住证签注、变更、换领、补领1、居住证签注

1)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1年之日前一个月,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签注手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每满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功能恢复。

2)持有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居住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签注。

2、居住证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提供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变更证明材料。

3、居住证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旧居住证)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换新证时,应交回旧证。

业务咨询电话

桃江派出所:0797-35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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