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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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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一)

立户、分户

(一)家庭户立户、分户

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2、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成员中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3、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居住房屋承租权,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或其他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4、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的,户内房屋权利人可以凭分家析产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以及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分户登记(商品套房不适用此款)。

公民因离婚要求分户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优先随抚养方登记在同一户内;随非抚养方分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的书面声明。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者现场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选择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

户口申报

(二)出生申报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婴儿父母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含副页联)、父母一方户口簿、

《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的婴儿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一致的,父母双方还应到场填写《江西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2、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出国(境)定居已注销户口但子女在国内出生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3、因母亲去向不明而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同时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子女与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医院分娩记录和预防接种证明以及父亲的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或说明)。

4、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持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

《出生证明》、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的翻译件或有资质翻译机构提供的翻译件。

(三)收养申报

1、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弃婴(儿童),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应当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向该童福利机构首次申报弃婴(儿童)户口登记的,同时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儿2、公民私自抚养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且查找不到其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无户口人员,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的,按照以下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的,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户籍地址申报户口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且在现居住地生活满三年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实际共同生活人所在户籍地申报户口登记;不满三年的,在原居住地申报户口登记。申报义务人应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事实收养情况证明或说明。公安机关应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等材料,通过与“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等比对并调查排除被拐卖、失踪等情形,确认没有户口的,可以非亲属关系办理该户口登记。

(四)恢复申报

1、军人退役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安置接收证明、退役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落户地的居民户口簿(单独立户的,提交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

(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办理退役军人恢复户口登记时,发现其注销户口与现申报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交部队或者其人事关系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认定)身份信息等证明,在查明事实、确认身份信息后,予以办理。

2、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3、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由本人凭现居住地未落户证明等向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在我省居住满3年,且原籍户口在省内,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户口补登、补录

1、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凭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注销

(六)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村(居)民委员会等申报义务人,持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以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1、公民死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4、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由申报义务人作出书面声明,经村(居)委会确认盖章、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七)重复、虚假户口注销发现公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经核实确认的,按照“去伪存真”的原则,注销虚假户口,保留真实户口。同时为方便当事人今后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注销地公安机关要依申请妥善做好注销户口后户籍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对于符合注销地落户政策的,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办理户口迁移便利。

户口迁移

(八)户口迁移(落户城镇)

1、省内户口迁移。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等材料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迁入地公安派所“一站式”办结户口迁出、迁入登记。不再打《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存档。

2、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入证明》。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民户口簿等材料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迁移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3、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如户口迁出地已经开通跨省通办业务的省市,申请人也可在迁入地申请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在迁入地提交申请准迁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一境开通户口迁移跨省通办。

站式”办结户口迁出、迁入登记。龙南市目前已全4、以上户口迁移,按照以下迁移类别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相应申报资料:

1)购房落户城镇: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明;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夫妻投靠落户城镇: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资经商落户政策: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迁入城镇落户,并提供: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4)工作调动落户城镇:公民因工作调动以及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等原因申请迁移落户的,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投靠亲友或社区集体户落户城镇: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照投靠亲友、挂靠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落户城镇。投靠亲友的提供迁移人的身份证、双方户口簿以及被投靠亲友同意落户声明。未成年子女必须随父母落户。

6)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A、入学迁出的提供:录取通知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B.毕业落户城镇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省内“一站式”除外);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常表)、居民身份证。

(九)户口迁移(落户农村)

1、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可以凭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证明,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2、已注销户口且原籍为农村地区的退役军人,未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可以由本人申请,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和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在原籍恢复登记户口。

3、户口登记在学校所在地的原籍为农村地区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或者就业创业的,可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4、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村地区户口且夫妻双方均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申请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可以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凭结婚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办理户口迁入。

5、原籍为农村的离婚子女,回原籍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凭离婚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材料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业务咨询电话

桃江派出所:0797-35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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