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法规对户口登记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条规定户口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社会秩序,
第二条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公民都应当遵循本条列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的户口登记,除非法律有
其他规定,运用本各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由公安派出所管端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
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担当户口登记机关。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设立户口登记簿,确保户口信息准确。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向每户发放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放户口溥;合作外的产口不发放产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记录的信息,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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