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公发〔2025〕3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
城镇化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统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以个人为主体、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础的新型户籍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新型户口登记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落实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政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教育、卫健、人社、住建、民政、自然资源、统计等相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健、就业、社保、住房、低保、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健全无户口人员落户长效机制。对因未能依法获取《出生医学证明》或事实收养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排除被拐卖、在逃人员“漂白”身份等情形后,依法依规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三)完善重复户口问题解决机制。对公民重复户口,原则上坚持“去伪存真”,注销虚假户口,保留真实户口。为方便当事人今后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注销地公安机关应依申请妥善做好注销户口后户籍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对于符合注销地落户政策的,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办理户口迁移便利。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应依法依规为当事人办理养老保险、婚姻登记、医疗保险等信息变更更正。
(四)落实应销未销户口注销制度。经核实的公民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应注销户口,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在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后,依职责予以注销户口。
(五)加强集体户口管理。本着便民利民宗旨,除高校集体户口外,可为人才中心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和社区集体户口落户人员打印居民户口簿,户别登记为居民集体户。
(六)推进户籍业务网上办理。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赣警办”等平台,大力推进高频户籍业务全程网办,实现群众“一次不跑”。加强户籍信息共享和数据回流,赋能更多“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实落地。
二、完善新型户口迁移制度
(七)全面取消城镇户口迁移限制。按照群众自愿原则,实行群众申请、不附加其他条件、同户人员可以随迁的常住地登记户口政策。
(八)简化户口迁移程序。全面落实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制度,将迁入城镇地区的户口迁移办理权限下放至派出所,减少户口迁移审批层级,简化办理程序,方便群众落户。
三、推进落实居住证制度
(九)实现省内居住证互通互认。从省内首次居住登记时间起计算,达到半年以上即可在省内现居住城市申领居住证。在省内已申请并领取居住证的,到省内其他城市办理居住登记后,即可直接申领新居住证。
(十)强化居住证与身份证功能衔接。健全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与居住年限相挂钩的非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稳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常住地供给、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十一)推进居住证在线申办。加强信息共享,实现在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赣警办”平台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发放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实体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规范门楼牌管理。公安机关负责门楼牌的编制、安装、管理等工作,编制门楼牌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保障。门楼牌的设置应当以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推进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实现门楼牌“二维码”管理全覆盖。
四、切实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十三)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完善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重点支持实训基地、制造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面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稳定职业院校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招生规模,以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和家政服务等用工紧缺行业需求为牵引,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行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充分发挥基层“5+2就业之家”作用,为常住人口就近提供均等可及的公共就业服务,强化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十四)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受教育权利。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持续巩固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加快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中等职业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巩固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改革成果,优化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布局,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依据常住人口规模变化,动态调整、统筹优化各地教师等人员力量。
(十五)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多元化住房保障。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将符合条件的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范围。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市场化方式满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十六)扩大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覆盖面。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推进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继续扩大补充工伤保险试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为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提供兜底保障。
(十七)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政策。进一步推动转移支付、要素配置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落实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市倾斜政策,发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的支持作用。完善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制度,各设区市结合省以上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和自身财力,建立健全本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合理安排人口净流入城市义务教育校舍、保障性住房等用地指标。
(十八)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合法权益。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上述权益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快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起草说明
- 一、《意见》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25年2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重大改革项目。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促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二是坚持规范有序,引导更多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三是坚持统筹协调,推进户籍制度相关配套改革。
主要目标:全面取消城镇户口迁移限制,建立以个人为主体、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础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
- (一)全面取消城镇户口迁移限制。《意见》第七条明确:“全面取消城镇户口迁移限制。按照群众自愿原则,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其它条件、同户人员可以随迁的常住地登记户口政策。”此政策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已先期纳入2024年12月出台的《江西省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内容。
(二)创新户政服务管理措施。一是创新户籍服务措施。根据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部署要求,《意见》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就大力推进高频户籍业务“全程网办”“跨省通办”“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服务作出部署。二是推进省内居住证互通互认。根据2024年12月出台的《江西省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推进落实居住证制度,实现省内居住证互通互认。”精神,《意见》第九条明确:“实现省内居住证互通互认。在省内已申请并领取居住证的,到省内其他城市办理居住登记后,即可直接申领新居住证。”三是推进门楼牌“二维码”管理全覆盖。根据2023年公安部印发的《社区警务工作规范(试行)》和2025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赣通码”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精神,《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推进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实现门楼牌‘二维码’管理全覆盖。”四是加强集体户口管理。当前集体户成员没有单独户口簿,学习借鉴黑龙江省做法,《意见》第五条明确可为集体户口落户人员打印居民户口簿。
(三)完善配套政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关键是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到位。《意见》第十三条至十八条对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教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农村合法权益等相关配套政策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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