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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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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举措》已经厅

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 年 5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 —

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监督管理的若干举措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

准确,不断提高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以下若干举措。

1.主动承诺守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引导社会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

则,签订《生态环境监测守法承诺书》,并在办公场所或机构网

站主动公开,承诺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规范委托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委托有

资质、信用好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并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须按照排污许可证及有关

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不得委托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

为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更名后的机构。

3.引导行业自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省环境保护产业

协会充分发挥行业服务、自律、协调作用,进一步规范监测市场,

净化行业风气,每年开展法律法规宣贯、监测业务培训,宣讲监

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提升从业人员法治观念和专业素养。

4.加强过程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将现场采样照片、原始分析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佐证材

— 3 —

料上传至“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保证监测数据完整、

可追溯,逐步实现“人机料法环测”质量管理全过程线上留痕备

查、信用评价有据。

5.强化现场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

监测机构现场监测行为的监督,督促排污单位对社会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现场监测活动进行见证,通过在采样等原始记录上签字确

认、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保证监测活动的真实性。

6.开展线索排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在“江

西省自行监测管理系统”及时上传委托合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

录、现场见证等材料;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核查、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现场帮扶检查、“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监测数

据弄虚作假问题线索并开展调查。

7.依法行政惩戒。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情况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

平台向社会公开,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

项目,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8.加强行刑衔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与公安机关、检

察机关的协调联动;对适用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及

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将相关材料同时抄

送同级检察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加大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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