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条件
(1)持有本市户籍;
(2)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哪些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哪些情形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
(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3)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按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
“一证一书”。一证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一书是指《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目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优先采用在线进行电子授权(人脸授权、签名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采用纸质授权,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六、申办流程
个人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地调查、初审公示及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审核确认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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