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南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南城控集团: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地生态安葬推广力度,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现将《龙南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南市民政局 龙南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3日
龙南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深化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节地生态安葬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包括将骨灰撒散到指定水域的江葬和通过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不单独留名的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由市富坑生态陵园负责具体承办并留存相关影像(图片)资料。
本办法规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实行自愿报名、免费参加、骨灰闭环管理的方式。
第四条 凡具有龙南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亡故后,参加我市节地生态安葬的,经办人可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
本办法所称经办人是指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近亲属或者依法受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项的受托人。
第五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标准如下:
(一)采取骨灰江葬、撒散后不保留骨灰安葬方式的,一次性给予每例3000元奖补。
(二)采取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等单独留标识、不占地或少占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具体指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骨灰盒装殓于地下,地面栽花、种草或植树,不单独立碑,仅在墓园内指定位置免费镌刻逝者姓名作为纪念,以便亲属祭扫),一次性给予每例1000元奖补。
第六条 参加我市节地生态安葬并符合申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经办人应提出申请,填写《龙南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核表》,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及逝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火化证明。
第七条 节地生态安葬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建立业务档案,经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符合奖励金申报条件的名单以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和骨灰安放证原件、影像(图片)复印件,在安葬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审核。
市富坑生态陵园负责承办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由市民政局负责奖励金发放的审核,市民政局应自收到承办机构报送的前款规定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办人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民政局应在资料审核后十日内将请款资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资料后应在三十日内将奖励金一次性划入其申请材料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由市民政局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根据年度死亡人口总数和20%的节地生态安葬率,按照平均2000元的奖补标准安排生态安葬奖补财政年度预算(次年度及以后的财政预算按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安排)。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经办人申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冒领、骗取奖励金,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后,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后续采取非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的,市民政局应向经办人全额追回。
市民政局应加强对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我市居民支持和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对奖励资金发放和业务档案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止。以往制定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龙南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核表
附件
龙南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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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 资料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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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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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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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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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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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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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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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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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资料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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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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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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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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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金额 |
3000元口 100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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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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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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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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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申明: 本人承诺所提交全部材料真实有效,自愿参与骨灰节地生态葬。逝者其他近亲属、法定监护人对本人办理和申领奖励金无异议。 签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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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承办单位意见 |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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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
备注:1.办理生态安葬奖补须提供逝者户口簿、身份证、火化证明以及经办人有效证件;2.报市民政局审核时,还应提供骨灰安放证等生态安葬或骨灰撒散证明、影像(图片)材料;3.此表一式二份,市富坑生态陵园留存一份,市民政局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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