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乡低收入人群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持有龙南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证一书”。一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一书是指《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目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优先采用在线进行电子授权(人脸授权、签名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采用纸质授权,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4.最低生活保障应如何申请办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窗口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一证一书”材料(详见前款)
网络自助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⑴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⑵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并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虚报、隐瞒、伪造;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有近亲属关系的,如实申明。
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经过哪些审核确认程序?
答:个人提出申请→乡镇入户调查、初审公示、信息核对、民主评议→乡镇审核确认→报民政局备案并长期公布。
7.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6)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豁免情形有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1)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2)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3)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4)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况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答: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⑴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⑵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⑶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⑷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答: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1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主动、及时报告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核;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就业情况;
(3)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退出声明;
(4)户籍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转移;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12.社会救助中村(居)民委员会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 村(居)民委员会应起到协助作用,即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协助做好申请审核、协助做好动态管理、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协助做好救助政策宣传,但村(居)民委员会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
13.哪些情形应对申请或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停止救助?
答:(1)主动提交退出声明;
(2)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认定标准;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4)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
(5)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转移财产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
(6)正在服刑(不含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
(7)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并获得相应救助;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关于归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及戒毒康复人员是否应获得相应社会救助?
答:对符合条件的归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及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规定将其相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15.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何确定?
答: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照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费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可以考虑被赡养人年龄和身体状况、居住地居民消费水平、赡养义务人收入来源和生活负担等相关因素结合对象承诺数额,综合测算。
16.我小孩,19岁,二级聋哑,可以领低保吗?
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入户调查、初审公示、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结束后,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保障人数、保障金额作出确认决定。
17.我,65岁是重度残疾人,我可以领低保吗?
答:60岁以上老年人,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不计算劳动收入,要看其子女的生活情况,赡养能力。可以至您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入户调查、初审公示、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结束后视情况而定。
18.我,70岁,患肝癌,我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60岁以上老年人,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不计算劳动收入,要看其子女的生活情况,赡养能力。可以至您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入户调查、初审公示、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结束后视情况而定。
19.我是独居的60岁老人,女儿都外嫁他乡,我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60岁以上老年人,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不计算劳动收入。但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管远嫁他乡,还是在身边都一样,关键要看您女儿的生活状况。可以至您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入户调查、初审公示、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结束后视情况而定。
20.我的儿女都不给我赡养费,我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儿女不给赡养费,如果是因为没有能力,您可以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入户调查、初审公示、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结束后视情况而定。如果有能力不给,可能您要思考下您的教育问题,再者,可以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维护您的老年人权益。
21.救助对象户籍地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救助对象的户籍地发生变化时:若是县际间发生变化,则应持原户籍地低保管理审核确认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的管理审核确认机关办理救助手续。同时,执行新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若是县内乡镇间发生变化,则向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经核查,符合低保条件,则在迁出地取消低保待遇,同时由迁入地在数字民政系统上进行迁入操作,确保其在迁入地继续保留低保待遇,若不符合条件,则取消低保资格。
22.救助对象其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报告。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居)委会的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审核确认,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
23.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警告,并停止救助,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对符合参加公益服务劳动条件,但拒绝履行义务的城乡低保对象,应该怎么办?
答:对符合参加公益服务劳动条件,但多次拒绝履行义务的城乡低保对象,应暂停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5.无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是否要参加公益服务劳动?
答:不用。公益服务劳动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服务劳动,旨在培养低保对象,感恩社会之心,对自己有参与社会建设充满信心。
26.低保对象为什么每月或者每季度要到村(居)委会签到?
答:便于适时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生产生活动态,加强民政干部、村干部与低保对象之间的联系,方便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27.我的低保金怎么现在还没有到账?
答:低保资金通过您的社保卡,直接拨入您的账户。市民政局每月5日左右送财政局申拨,应该很快到账。另外我们工作人员也会跟踪您的资金是否入账,若当月资金入账失败,如告知您的银行账户提示已转不动户,您将要去持有社保卡的银行柜台处理。
28.为什么有的人低保资金多,有的人低保资金少?
答:低保资金实行差额救助。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35元,核算到您家庭人均月收入为400元,则补助给您家庭的低保资金为(935-400)X家庭人口数。不同的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同,他的低保资金也就不一样。
29.在外就学的大学生能否申领龙南的低保金?
答:符合低保条件、户口在龙南且未在大学所在地领取低保金的,可以申请。
30.成年子女申请低保,父母的收入财产要不要纳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
答:子女成年后申请低保,父母的收入财产仍需纳入核查范围(但父母年满60周岁之后原则上不纳入),如果父母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家庭规定,其子女不应纳入低保。(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31.成年子女申请低保,其父母的其他成年子女收入财产要不要一并纳入核查范围?
答:原则上不需要纳入。但如果共同生活的父母也同时申请低保,其他子女必须纳入。
二、城乡特困人员
32.特困供养人员有哪些认定条件?
(1)持有本市户籍;
(2)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3.哪些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4.哪些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7)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5.城市户口的,可否申请特困人员?
答:可以。城市户口的可申请城镇特困人员。
36.我今年59岁,未婚,无亲人,可否申请特困人员?
答:残疾人、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才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37.我是20岁一级肢体残疾人,未婚,无亲人,可否申请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以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38.我61岁,身边无亲人,能否申请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答:看您本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及法定赡养人的赡养能力。
39.特困人员供养一定要进敬老院生活吗?
答:不一定,特困人员供养的方式有两种:1、在亲人家分散供养,2、在敬老院集中供养。可自愿选择。
40.我想进敬老院生活,要什么条件?
答:老年、残疾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且无传染病、精神病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41.在敬老院生活,生病了怎么办?
答:有工作人员送去医院,无亲属的,派工作人员陪护;有亲属的由亲属看护。
42.在敬老院生活的老人,死亡了如何安置?
答:通知亲属见面后,联系殡仪馆,安排火化事宜。
43.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如何领取?
答: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的则通过社保卡直接到账,集中供养的,则统一进敬老院账户。
三、临时救助
44.申请临时救助要什么条件?
答: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5.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哪种情形,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答:(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6.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哪种情形的,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答:(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7.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符合哪种情形,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答:(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8.有哪些情形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答:(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3)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9.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但是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50.如何申办临时救助。
答: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代理单位应当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佐证材料,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51.申请临时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施。
四、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
52.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哪些对象?
答: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困难人员。
5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如何认定?
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主要依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日常消费等指标认定,具体参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执行。
5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如何认定?
答: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符合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或者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两种情形之一,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标准,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生活困难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55.基本生活救助主要有哪些?
答:农村低保、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临时救助、价格临时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长寿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殡葬免费火化等政策。
56.专项社会救助主要有哪些?
答: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社保资助参保等政策。
57.价格临时补贴政策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物价上涨,由发改委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向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58.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对象有哪些?
答:评估对象是指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需要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的,应当对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
59.家庭收入评估有哪些?
答:指社会救助家庭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指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理财产品增值、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居民之间的赡养收入,以及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是指居民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60.有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1)国家给予的特殊照顾待遇。主要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军人转业安置费和见义勇为人员(含家属)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补贴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各类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水库移民补助金,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主要包括因见义勇为和对国家、社会、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及其他方面奖励性补助。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予死亡职工亲属的丧葬费、丧葬补助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等。
(4)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5)政策性农业补贴,60周岁以上老年人自给自足务农所得。
(6)政府、社会给予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帮扶慰问款、医疗救助款物、住房补贴、危房改造补贴
(7)因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8)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9)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中,用于支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缴纳费用按照职工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推算。
(10)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础保险金。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61.家庭支出评估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家庭的日常消费、刚性支出、高消费。
(一)日常消费主要是指社会救助家庭自申请或动态管理之日起前不少于6个月的实际居所使用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产生的基本生活消费,具体金额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缴费凭证计算。
(二)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其他相关部门救助后,个人自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计算。
(2)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康复治疗以及购买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的费用,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计算,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3)教育费用支出。指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产生的教育费用,按照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计算,
(4)护理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用,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就业成本支出。按照务工地同期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按月计算。
(6)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可以累积计算。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费用。
(三)高消费行为主要包括:
(1)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过一般家庭平均费用;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3)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就读私立学校、出国留学);
(4)出国或出境旅游、就医;
(5)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动车组列车等及以上座位、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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