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认定范围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县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情况声明;寻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出具的弃婴证明。
2.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孤儿监护人(抚养人)的贫困证明。
6.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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