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重要论述,落实《美丽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22—2035年)》,加快我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和《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5〕14号)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一)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底,全省持证在产(每年生产期不少于3个月或者三年生产期不低于10个月)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二)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新机制
健全绿色矿业发展推进机制,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动态管理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计划,细化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激励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构建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因地制宜,细化评价指标。在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矿业发展实际,制定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附件1),用于指导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山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二)严格标准,压实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要求,规范资源开采和矿山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和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等措施,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矿山企业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且自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应编制自评估报告,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有序推进,分类指导达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出让权限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
对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未通过评估核查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生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当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鼓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
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
(四)加强管理,评估核查入库。建立绿色矿山联审机制。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分别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5日内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开展联审。联审通过后,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7日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材料报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7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需在10日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收到委托后需在20日内完成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每半年或视工作需要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进行抽查核查,确认后在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公告。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抽查。抽查可以由主管部门、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对经核实存在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五)强化监督,动态管理名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省级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按照评价指标开展实地核查。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移出。对未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地方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设区市、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绿色矿山企业如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组织实地核查,明确其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
根据《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构建绿色矿山发展长效机制。各地应当按计划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并加强监督,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三、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5年10月底前)
1.修订《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制度。(2025年8月底前)
2.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绿色矿山建设现状和矿业发展实际,提出本辖区的绿色矿山建设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明确主建人、责任人、监督人,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实施(附件2)。(2025年9月—2025年10月底前)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5年11月—2028年6月)
1.全面清理已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按照新的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完成第三方评估,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不达标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2025年12月底前)
2.做好新旧评价指标衔接工作,已建成的省级绿色矿山,按照新的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进行自评,做好改进和完善等衔接工作。已建成的国家级绿色矿山按自然资源部要求管理。(2025年12月底前)
3.其他需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持证在产矿山企业,按照新的标准与评价指标要求开展建设工作,经评估、核查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公告。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2028年6月底前)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8年7月—2028年12月)
对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进行总结验收,交流经验,巩固建设成效。(2028年7月—2028年12月)
四、政策支持
(一)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符合相关文件中允许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鼓励、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提高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
在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
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三)统筹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绿色矿山企业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完成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并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允许当年度调出生态修复基金账户余额的50%;完成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并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允许当年度调出生态修复基金账户余额的40%。
(四)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对绿色矿山建设给予金融支持,为金融机构办理融资服务提供支撑。
五、组织保障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江西金融监管局、江西证监局、省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5〕14号)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制定和发布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实施意见和相关工作要求,明确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健全部门沟通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管理,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转自: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