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赣州稀土龙南冶炼分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598888242P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我局于2025年7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酸溶1#车间原矿酸溶工序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碱液喷淋装置)涉嫌不正常运行,经现场勘察,发现仅有一级水喷淋装置在运行,另一级碱液喷淋装置未启动,且碱液喷淋循环水呈酸性。同时,现场烟囱正在排放大量浓烟,导致周边存在明显的酸性气味。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碱液喷淋循环水进行采样采样送检,出具《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25)第w250752号)数据显示:强酸,超出测量范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7日赣州稀土龙南冶炼分离有限公司高盐废水车间主任程朝发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27日-28日赣州稀土龙南冶炼分离有限公司高盐废水车间主任程朝发;酸溶车间敖龙淦、赖月林、潘建金、袁升、许泽盛等6人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27日程朝发、许泽盛签字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25)第w250752号);
5.2025年7月29日-30日赣州稀土龙南冶炼分离有限公司法人周平,分管生产副总赖春林等2人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8月4日对你公司许泽盛签字的补充《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龙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39万元(大写:叁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细化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氯化氢废气属一般工业废气,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处罚幅度(A)/万为20≤A<4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9万元(大写:叁拾玖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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