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公开《龙南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维护管理,确保消防用水充足、稳定供应,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公共安全,根据《江西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赣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目前消火栓管理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龙南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5年4月7日—2025年5月8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一)信函请寄至:龙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股
(二)电子邮箱: lnzjjcjg@163.com
(三)联系方式:3529083
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向市住建局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附件:《龙南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4月7日
龙南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南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赣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
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等公共区域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和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市政消火栓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规定将市政消火栓布点、水压等要求纳入消防专项规划,并与供水、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规定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每两个月对消火栓进行 1 次全面检查,每半年至少对市政消火栓开展 1 次全面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通知市城管局维修或者补装;发现市政消火栓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设施布局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市政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规划审批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提出市政消火栓规划要求。
市发改委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经费、消防训练用水经费。
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并及时将新建市政消火栓设置分布、数量、地点、规格、编号等情况书面告知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龙南润泉供水公司。
市城管局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每年不少于两次定期检查和保养,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向社会公布故障报修电话;对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组织开展维修或者补装;建立包含供水管网分布、管径、水压、流量等基本信息在内的市政消火栓技术资料和市政消火栓检查、维修、保养等台账;建立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将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信息及时提供给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具备条件的可以将市政消火栓相关信息实时共享给辖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市政道路等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查验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
第六条 已建市政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市城管局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第七条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消火栓,并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市道路每隔120m设置1只消火栓,十字路口应当设有消火栓,宽度超过60m的道路两侧应当交叉错落设置。
(二)消火栓距车行道不超过2m,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一般不小于5m,消火栓 100mm或150mm 栓口应正对马路。
(三)城市交通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四)鼓励有条件的区域逐步安装智能型市政消火栓。
第九条 因道路改建、扩建或者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建设原因确需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批准该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消防救援大队,并督促建设单位恢复补建。
应急抢修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龙南润泉供水公司等有关单位应当即时告知消防救援大队。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或者消防水鹤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鼓励在商业密集区、古建筑保护群、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高于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的,应当及时通知市城管局维修或者补装,并向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第十二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龙南润泉供水公司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通知市城管局维修或者补装;发现市政消火栓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城管局核实情况后采取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园林、环卫等部门因工作需求需开启消火栓取水的,须定点取水并由龙南润泉供水公司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在市政消火栓两侧沿道路方向各五米范围内划定停车位。
在市政消火栓旁违规停放机动车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龙南润泉供水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或者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等的,由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严重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无市政供水管网的乡村,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具备集中给水管网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火栓。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