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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龙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条文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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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起草依据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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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与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及《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及《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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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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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坚持依法客观、部门联动、信息交换的原则,建立不动产、民政、公安、人社、市监等部门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对申请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收入审核联审联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规范受理流程,严格收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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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根据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分配计划。

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同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对申请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收入审核联审联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规范受理流程,严格收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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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是居住在龙南市城镇规划区,包括龙南镇、东江镇、里仁镇、桃江乡、渡江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居民或本市其他乡镇在城镇规划区内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居民,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具有龙南市城镇规划区内户籍或龙南市非城镇规划区内户籍但在本市城区、工业园区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能够提供同期居住证明;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城镇规划区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的;

(四)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891元以下;

(五)申请家庭拥有机动车的,购置价在8万元及以下,购置价采用新车发票中的含税价(大中型客、货车除车辆登记证载明营运车辆外,均视为普通机动车)。申请人购置二手车的,购置价应以新车发票含税价为准。若新车发票遗失,应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证明,并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申请家庭最多拥有两辆小型汽车,汽车价格均需符合以上条件,且两辆小型汽车新车购置价的总和不超过8万元;

(六)申请家庭个体工商注册资金和公司股权等不超过10万元。

一、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外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三)符合上述条件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二、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第四条 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在当地无房,或在当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3.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或无当地城镇户籍但在当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的。

(二)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三)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社会配租时,廉租住房对象优先分配。(四)各市、县(区)可根据上述条件,结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和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的原则,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三、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网2017年05月27日发布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1.(2)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中心城区户籍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无中心城区户籍的,至少有一人应在中心城区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提供在中心城区的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2)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760元 (含)以下,且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储蓄存款为39275元(含)以下。

2.拥有排气量1.6L(不含1.6L)以上,或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车辆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购置价以新车发票为准,大中型客货车辆除外);申请人购置的二手车,购置价以新车发票为准。汽车新车购置价采用新车发票中的含税价;大中型客货车除车辆登记证载明的营运车辆外,均视为普通汽车;申请人购置的二手车,购置价应以新车发票含税价为准,若新车发票遗失,应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证明,并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

四、参考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市府发[2012]19号)第八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家庭,根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协查函,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低保证明以及受救济等情况;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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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龙南市城镇规划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城区、工业园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即享受低保的家庭);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10平方米;

(四)婚嫁后又离异的申请户,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等相关证件,离婚协议需经过法院判决或民政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孤寡病残、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特困家庭、有未成年人家庭等对象实行优先保障。

一、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网2017年05月27日发布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第五条 其它 第1款 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是正在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

(1)廉租住房的申请资格:户籍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即赣江、解放、南外、东外、黄金岭等五个街道办事处,水东、水西、水南、湖边、蟠龙、沙河、沙石、潭东、潭口等九个建制镇辖区和三江乡、凤岗镇、章良村、村尾村、横江村、太窝村、洋田村、龙潭村、中边村、高山村、范塘村等两个建制乡镇和九个村辖区范围内的城镇低保家庭,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2)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的低保户。

二、根据《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第二条 加大基本住房保障力度 第二款 落实兜底保障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城镇贫困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包括户籍在乡镇的所有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进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对象实行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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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根据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出具的协查函,市民政局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低保证明等情况;市公安局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市市场监管局提供个体工商登记,市行政审批局提供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市人社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以上信息或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对申请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收入审核联审联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规范受理流程,严格收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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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签署承诺、授权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同时授权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资产等信息。

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七条(二)(一)申请家庭如实填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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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统一分配。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②户口簿;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提供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社区、村出具的户口关系证明;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或劳动合同等务工证明;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村出具的就业证明;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租住地的租赁合同。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村出具的收入证明;④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户经营收入证明;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 领取证明;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  证明。

(二)受理

1.申请人使用公租房信息系统进行申请并上传资料,也可提供纸质材料到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登记受理。

2.通过公租房信息系统提交的申请资料经过大数据协查通过后,分别由所居住社区、村、乡镇(社区管委会)、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后台审核、公示。

(三)初审

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应指定专人组织入户调查,并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在公租房信息系统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将初审情况、申请人档案移送或通过公租房信息系统推送至居住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使用线下申请方式的由社区、村填写《申请审核表》的“社区意见”内容并签名盖章。

(四)复审

居住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对各社区、村移送或系统推送的资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社区、村审查程序是否合法,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是否真实;所属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网络申请系统自动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档案通过公租房信息系统推送至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使用线下申请方式的由所属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填写《申请审核表》的“乡镇政府意见”内容并签名盖章。

(五)审核

1.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复审结果真实性进行全面核实,可根据需要,按照申请人的申请类别向有关单位出具《市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1)公共租赁住房:①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业单位及住房产权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信息;②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登记信息;

(2)廉租住房:①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就业单位及住房产权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②向市民政局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低保及受救济等情况;③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车辆登记核查信息;④向市监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经营登记,向行政审批局协查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⑤向市人社局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2.民政、公安、人社、不动产、市监、行政审批等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的协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核查工作并反馈。

3.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将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情况进行汇总,确认是否符合申租条件,并签署意见。使用线下申请方式的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填写《申请审核表》的“终审结果”内容并签名盖章。

4.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审核结果”内容,并将审核情况录入《市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

一、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

 对申请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收入审核联审联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规范受理流程,严格收入审核:

 (一)申请家庭如实填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低保证明以及受救济等情况;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二、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网2017年05月27日发布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即在正常工作日内,赣州市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的街办(镇政府)报名领表;非赣州市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凭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营业执照)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在工作所在地的街办(镇政府)报名领表。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使用A4纸张并携带原件备查。1.A类表格:共5种,分别为申请书(表A-1)、承诺书(表A-2)、工作收入情况证明(表A-3)、就业收入情况证明(表A-4)、住房情况证明(表A-5)。2.户籍和婚姻情况佐证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将主页和申请人信息同页复印);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提供证明;④婚姻证明。已婚的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异的申请人提供离婚证和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未婚或离异后单身的申请人提供本人书写的婚姻状况说明;3.住房情况佐证材料:①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中心城区自有房产(含非住宅)的情况说明;②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③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④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⑤中心城区居民户籍在乡、镇、村地址的,由当地街办(乡镇)和村委会共同提供无自建房屋证明;⑥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符合“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病种的,提供由医保定点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家庭成员患病证明;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办(镇)出具的证明,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供离婚证和双方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4.其它佐证材料: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表A-3);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表A-3);③中心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表A-4);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⑦中心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⑧储蓄存款和有价证劵证明;⑨私人汽车购置证明,包括购置发票、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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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资格审查指标解释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由用人单位出具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务工证明;

2.在城镇规划区居住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在城镇规划区工作的退休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编人员。

(二)收入限制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镇规划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参考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市府发[2012]19号)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指标解释(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在中心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3、在中心城区的退休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二)收入限制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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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审核通过申请家庭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公租房配租情形,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组织摇号配租,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为及时有效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对申请户数量较少、规模偏小的公租房配租情形,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进行排序配租。

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八条 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二条 (三)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四)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确定参加摇号家庭范围后,结合分配住房套型,公开摇号,直接确定家庭所对应的房号。摇号分先后秩序,对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申请家庭优先公开摇号,优先保障;剩余房源向其它家庭公开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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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为一人申请公租房的配租一居室,两人以上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配租二居室。

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八条 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参考标准为: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集体宿舍或者小套型;子女未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小或者中套型;子女年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中或者大套型;4人(含)以上家庭,配租中或者大套型。大、中、小套型面积标准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住房保障能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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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摇号配租应全程公开、透明操作。摇号时间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而定。摇号可采取线上和线下摇号两种形式,线上摇号可通过公租房信息平台进行。线下摇号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邀请申请人代表、公证员、监察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等参加,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十一条 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市、县政府网站和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摇号全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配租结果应在市县政府网站、当地新闻媒体或社会单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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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可通过摇号确定申请人的轮候序号,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建立轮候册,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十七条 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管理。

 (一)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申请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租赁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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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通讯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取消其申请资格。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九条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上报上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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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收回,拒不腾退的,取消公租房配租资格。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十条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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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配租确认后,承租家庭应在30天之内签订《龙南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十三条 (五)申请人选房确认后,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单30日内,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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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租金标准:

(一)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

(二)廉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

(三)城镇低保困难家庭按照廉租房租住标准缴交租金。以下对象及其家庭减半缴交租金:“两红”人员及其遗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参试涉核(铀矿开采)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县级残联下发的《残疾证》家庭,同时具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家庭、精神疾病患者、重大疾病患者家庭(需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租金费用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收取。

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二、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物业服务费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业服务费平均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社会单位配租给本单位职工家庭的,租金标准可低于市、县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同类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享受相应额度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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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委审核,报市政府确定后公布执行。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物业服务费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业服务费平均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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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时,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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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收入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主要通过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廉租住房保障金中列支。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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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缴交方式。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交。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物业服务费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业服务费平均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社会单位配租给本单位职工家庭的,租金标准可低于市、县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同类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享受相应额度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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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的差别化租金制度,对不同收入人群实现差异租金,建立随承租人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其租金支付比例直至缴纳市场租金的机制,以经济手段引导退出。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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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在合同期内不予变更,但主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主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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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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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与承租家庭在10个工作日内解除租赁合同。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家庭原申请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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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租赁期内,所有申请人在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上被登记为住房保障监管对象,如夫妻双方出现离异情况,可在离异半年后持有关证明删除房地产信息平台上共同申请人资格。其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裁定情况视情删除或保留申请人资格。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六条 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承租家庭变化信息录入本市、县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证相关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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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共同申请人中需退出公租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①共同申请人女儿已出嫁的,需由本人或主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佐证材料可以删除资格;申请人家庭中有两个儿子以上的且都已到结婚年龄或已结婚的,必须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由本人或主申请人提出申请,删除一个以上共同申请人资格,但必须保留一个儿子的共同申请人资格。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网2017年05月27日发布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二)住房7.申请人与父母共同居住且房屋产权为父母的,男满25周岁、女满22周岁或结婚成家或离异的可作为无房户进行申请,除此之外应与父母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分摊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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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腾退。承租人如存在房屋交付或装修过渡情况,应当书面承诺过渡期满后搬离居住的公租房,过渡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过渡期间房屋租金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四倍租金一次性完成缴交。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的;

(七)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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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每年度要定期走访承租家庭,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租后监管,建立走访台账,对承租家庭日常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当发现承租家庭违反合同约定或家庭情况有明显改变时,要及时记录备案,作为年度审核的依据。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六条 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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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承租家庭情况进行一次审核,核实配租家庭的住房状况、人口变化、收入变化等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承租资格。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六条 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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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调整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签订合同并收取租金。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六条 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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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作出取消承租资格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家庭。被取消承租资格的家庭未按通知退出的,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六条 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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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

 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其腾退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之前,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证。

 承租家庭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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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录备案。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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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37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及其他参与保障性住房审核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被审核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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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及其他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第三十九条  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退出但拒不服从的,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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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原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7日印发的《龙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即行废止。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办法和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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