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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乡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职责、专项巡查督导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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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乡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职责、专项巡查督导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乡综治中心:将溺水隐患排查列入治安隐患排查整治的重要内容,定期排查、重点督办、跟踪问效,并将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整治溺水隐患成效、履职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重要内容,落实综治责任查究。
(二)乡党建办:负责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新闻媒体开展预防少年儿童溺水知识宣传,播放(刊登) 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公益宣传广告及相关自救知识,营造人人防溺水、人人讲安全的浓厚氛围,提醒家长或监护人关注孩子人身安全。宣传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防溺水经验做法,推广有效经验做法。
(三)乡派出所:联合有关部门或社会志愿者服务组织,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水域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与志愿救援组织的合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少年儿童溺水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源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取土以及对塘坝任意改造等行为。
(四)乡社会事务办: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指导各村(社区)做好水库及河道等水域安全警示工作,要求在入口处及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督促指导各村(社区)排查水库安全隐患,并加强巡查管理,切实做好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采砂业主回填采砂形成的危险水域,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五)乡应急管理办: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完善矿山、 尾矿库及涉水危险生产区域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并加强巡查管理。制订学生防溺水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对应急处置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六)乡重点项目办:加强对住建领域房屋建筑施工红线范围内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监管,严格执行 “围档”作业,及时消除在建工地水坑隐患,严防少年儿童进入工地。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加强巡查管理。加强对取土、取石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地方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乡妇联:开展形式多样的留守儿童关爱活动,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防范溺水事故安全教育。常态化组织志愿者开展巡逻巡查。
(八)乡团委:发挥志愿者服务作用,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平台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少年儿童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安全教育,提高少年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常态化组织志愿者开展巡逻巡查。
(九)乡关工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留守儿童、务工子女等防溺水安全教育。常态化组织志愿者开展巡逻巡查。
(十)乡防溺水办:负责辖区内少年儿童溺水预防与处置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少年儿童较为集中地区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双休日和暑期、节假日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存在隐患的水塘等危险水域,做到重点水域警示标志全方位,隐患治理全覆盖,巡逻巡查全时段。组建防溺水志愿者队伍。
(十一)各村(社区):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辖区内池塘、水库、江河湖泊、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及时报告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若无明确主管部门的水域及水上设施等,则根据属地原则,由村(居)委会管理);督促监护人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建立重点学生台账;组建防溺水志愿者队伍。
(十二)乡属各学校:应加强预防学生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层层落实防溺水教育责任,加强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严防学生在校期间私自下河游泳。学校应当在校内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全面加强防护措施。加强家校联系,督促家长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重点学生台账。
二、专项巡查督导制度
(一)督导队伍。由乡防溺水办牵头,组建由各成员单位参与的防溺水专项巡查督导组,负责全乡各村(社区)防溺水工作的巡查督导。  
(二)督导范围。各村(社区)。
(三)督导任务。落实《赣州市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督导量化指标》情况,指导各村(社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
(四)督导时间。每年至少开展三次以上全面督查。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的督查方式进行督查。
    (五)督导结果。督导情况列入每年度各村(社区)绩效考评工作。
二、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报告。发生溺水事故后,由乡教育办牵头,组织综治、公安、妇联、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二)责任倒查。依据调查报告,结合防溺水工作职责、量化指标等要求,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倒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三)责任追究。依据责任划分,对因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处置不当造成少年儿童溺水多发或不稳定事件的村(社区)和相关单位,由对应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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