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塘乡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乡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乡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乡政府全体会议、乡政府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本乡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社会公众代表的联系工作由党政办具体组织实施。党政办应当在会议之前与其他相关单位做好衔接,及早确定落实受邀列席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并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第六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政府专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凡提交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召开讨论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党政办公室,经党政办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座,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乡党政办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会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将社会公众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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