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塘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临塘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党政办负责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将本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本乡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乡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三)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明确政府信息发布具体负责人,党政办应定期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新。对被上级通报批评,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案件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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