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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塘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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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塘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分管负责人审核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不同公开责任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公开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单位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责任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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