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塘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管负责人审核,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不同公开责任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公开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单位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责任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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