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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塘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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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塘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工作是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为深化目录编制工作确保基层政务公开持续标准、规范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动态管理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将其主动公开和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

公开主体单位负责制定、提交调整方案。涉及事项划转的双方应当在调整方案提交前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调整方案应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调整方案审核通过后,公开主体负责调整目录,调整应当同步、有序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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