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塘乡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政府信息产生或者变更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信息。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四章执行。
(三)不予公开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必须明确公开属性,公文签批单必须有公开属性标记。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拟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公文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公文成文后,应在公文“附注”位置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等字样。拟不予公开又未说明理由的或者未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单位重新办理。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与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提请政府相关会议的文件,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上会前须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单位标注公开属性,并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镇政府办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单位联合拟稿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府网站运维单位,在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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