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塘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乡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听取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方面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开展公众参与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乡政府鼓励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乡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六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或者在相关利益群体集中地区公布纸质公示。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决策的拟定理由和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等;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公示后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三)乡政府决定召开听证会的。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会程序;
(三)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四)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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