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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使用林地审核与用地审批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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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42号修改)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协调联动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8)、《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林业局印发<关于服务1269行动计划强化用地用林用矿要素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45)、《赣州市林业局 赣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使用林地审核与用地审批联动机制的通知》(赣市林资〔20242)等相关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项目建设用林用地要素服务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守用林用地规定

(一)严格落实规划管制。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依照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按需支持各类项目建设用林用地要素保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合理控制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发、工矿和商业性开发等建设项目。对于不符合规划及其他用林用地要求的,一律不得受理和向上转报。  

(二)严格遵守申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对于确需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三)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各类工程建设以及矿藏勘查、开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破坏林地。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对不符合用林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二、做好前期指导服务

(四)积极介入项目选址选线工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林业、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介入项目选址选线等前期工作,加强服务指导,提出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一级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和天保林等重点生态区域的意见建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在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前需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五)及时协调解决用林用地问题。对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范畴的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牵头加快办理相关认定意见。对符合占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地、湿地、公益林等重点生态区域的项目,林业主管部门要帮助提前做好规划调整、影响评价、公益林调整、占补平衡等工作。

三、推进联审报批工作

(六)做好组卷服务工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用林用地报批组卷服务,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促进组卷报批提质提效。

(七)建立联审报批协调机制。建立以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业务人员组成的联审报批协调专班,根据联审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会商推动联审报批工作。

(八)实行联合审查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项目,符合用地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向上申报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在启动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报批前,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对项目涉林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农转用范围内是否涉及占用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是否已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湿地、自然保护地查询意见;涉及占用湿地的,是否已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占用意见;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已取得有效的林地审核同意书。

(九)核查土地收储及供应信息。在土地收储及供应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拟收储及供应的宗地范围,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是否已完成长期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凡是未完成长期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已超过行政许可有效期的或符合重新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条件尚未完成补办的,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收储手续,一律不得供应土地。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十)实现规划信息共享。将市林业主管部门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了解项目规划、报批、收储、供应等相关信息及进程,合力做好项目用地用林工作。

(十一)实现基础数据共享。林业、自然资源、发改、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加强互联互通,实现项目立项、土地及林地基础性数据、矢量范围和相关资料的共享,合力推进项目建设用林用地的报批进度。

(十二)实现报批信息共享。完成林地报批后,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林地审核同意书函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及时申报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完成农用地转用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建设用地批复函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的年度变更工作。

五、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用林行为

(十三)建立林业、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协同机制。聚焦自然资源、林业执法领域工作,整合情报信息和执法资源,打通自然资源与林业部门间、部门与乡镇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对接,及时开展违法用地用林案件案情的商讨研判,做好“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自然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龙南市林业局      龙南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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