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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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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规范、客观评价我省县级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推动领导干部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设置

评价方面

序号

具体指标

分值

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25分)

1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重点任务推进及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

13

2

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5

3

相关决策、规划及项目审批(审核)情况

7

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2分)

4

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25

5

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

4

6

上级巡视巡察、督察、督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人大环资监督、审计发现资源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

7

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或监测数据真实性监管情况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28分)

8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耕地保护情况

28[23]

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情况

10

森林、湿地、草地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11

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12

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0[5]

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15分)

13

资源环境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8

14

资源环境领域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7

特定负面事项强制评价

15

人为因素导致的重大资源损毁、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情况

16

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或环境监测数据严重造假情况

注:1.本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于县级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2.本评价指标体系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上级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作相应调整。

3.审计组在制定审计方案时参照本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被审计地方主体功能定位、自然资源禀赋特点和上级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据实确定审计内容。

二、指标评分方法

指标体系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设置为100分,可加减分,各版块得分不得超过相应版块总分。综合得分≥90分,评价等级为80综合得分<90分,评价等级为较好70综合得分<80分,评价等级为一般60综合得分<70分,评价等级为较差综合得分<60分,评价等级为。上级部门(如国家、省级)对同一事件指出问题或给予表彰,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或加分,不重复计算具体评分说明如下:

(一)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25分)

重点关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重点任务推进及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相关决策、规划、资源配置及项目审批(审核)情况等。

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重点任务推进及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13分)

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部署本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落实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美丽江西建设、碳达峰碳中和、长江大保护、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战略、河湖长制、林长制、排污许可制、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制度等。

评分方法: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以下评分方法均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再一一列出),本地未开展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重点任务,每1项扣2分。

2)本地已开展但未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重点任务,每1项扣1分。

3)本地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每1项扣2分。

以上3项累计扣分不超过13分。

4)本地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获得省级党委和政府正式发文予以推广或宣传的,每1项加1分。获得省级党委和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正式发文予以推广或宣传的,每1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数据来源:改革任务清单、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目标责任书及审计查实问题。

2.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行监督责任情况。(5分)

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推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矿产开发,自然保护地、森林(林地)、草地(含高山草甸,下同)、江河湖泊、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长江十年禁渔执法监管,五河干流水域禁捕执法监管,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生态保护补偿,循环经济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排污,取水以及固体废物处理等。

评分方法:

1)本地出现违反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含授权有关部门)约谈通报或追责问责的,每1个扣0.5分;由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省领导同志批示严肃查处或批评问责的,每1个扣1分。

2)本地某一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数量较多、涉及面较广,本地主管部门工作推进不力,经审计查实或由上级部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警示约谈的,每1类问题扣1分。

以上2项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数据来源:上级主管部门执法监督数据、业务台账、审计查实问题。

3.相关决策、规划、资源配置及项目审批(审核)情况。(7分)

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制定、批准、审批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相关重大经济活动或者建设项目审批(审核)等过程中,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情况等。

评分方法:

本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矿业规划等,以及土地、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和建设项目审批等,与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用途管制或上级政策规划等确定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相违背的,存在违法违规制定、审批、调整、实施规划,违规配置自然资源资产等问题,每1项扣2分。包括但不限于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矿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以及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湿地、草地、建设用地等)、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和建设项目审批等;经领导干部本人审批、同意或知情未制止的,每1项另加扣1分。未按要求制定相关专项规划,每1项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

数据来源: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二)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32分)

重点关注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前年度上级巡视巡察、督察、督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审计发现资源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或监测数据真实性监管情况等。

4.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25分)

指标解释: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美丽江西建设规划纲要、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规划纲要等专项规划,以及经上级党委和政府同意的地区性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

评分方法:

1)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终期考核任务未完成的,每1项扣3分;已分解年度考核任务的约束性指标,年度任务未完成但较任职期初未变差的,每1次扣0.5分,年度任务未完成且较任职期初变差的,每1次扣1分;未分解年度考核任务的约束性指标较任职期初连续两年以上出现变差的,每1项扣1分。约束性指标终期考核任务未完成且终期考核当年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不重复扣分;若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相关指标按一年计算。

2)约束性考核结果(指标)存在数据造假问题,经审计查实的,每1起扣1分。

3)约束性指标在达到既定考核目标的基础上,国家或省级考核结果改善幅度超过目标任务量10%以上的,每1个加1分。

数据来源: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审计查实问题。

5.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4分)

指标解释:指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或河长办)、农业农村、住建、城管、林业(或林长办)等上级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地方相关工作成效进行评价的打分结果。

评分方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的,按百分制折算;考核实行排名制的,如排名位于倒数被通报,每1类扣0.5分。包括但不限于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水土保持目标、节能目标、污染防治、碳达峰碳中和、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产品保值增值、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等。

数据来源: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城管、林业等部门。

6.上级巡视巡察、督察、督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人大环资监督、审计发现资源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指标解释:指上级相关巡视巡察、督察、督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人大环资监督、审计等指出的资源环境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等。

评分方法:对上级巡视巡察、督察、督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人大环资监督、审计等指出的资源环境类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经审计查实并写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以下简称《审计意见》)的,每1个扣0.5分;虚假整改、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个扣1分。

数据来源:上级巡视巡察、督察、督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审计等查实问题。

7.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或监测数据真实性监管情况。

指标解释:指被审计地方对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或监测数据真实性的监管情况。

评分方法:本地存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有关约束性指标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本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查处,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起扣1分;弄虚作假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每1起扣1分。

数据来源: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统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以上67两项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情况(28分)

重点关注土地、矿产、森林、湿地、草地、水资源以及区域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等。

8.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耕地保护情况。

指标解释:指土地征收供应、用途管制、节约集约利用、污染防治及修复情况、耕地保护等。

评分方法:

1)本地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方面,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非法批准征收等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以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耕地质量总体下降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1.5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每1类扣3分;存在只占不补、虚假补充、占优补劣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到位问题,或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减少的,每1类扣1分。

2)本地征收土地相关资金和处置土地资源资产方面,存在应征未征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本级党委和政府及主管部门低价或违规处置土地资源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1分。

3)本地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方面,存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增存挂钩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存在闲置土地、批而未供(用)土地消化处置不力等闲置浪费土地资源问题;存在未批先用、未供即用等土地用途管制不到位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被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约谈问责的,一次加扣0.5分。

4)本地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方面,存在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不到位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加扣0.5分。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情况。

指标解释:主要指矿产的勘查和开采,以及对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治理恢复等情况。

评分方法:

1)本地矿产资源相关资金征收方面,存在应征未征矿业权出让收益、资源税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2)本地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合规性方面,存在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核定能力开采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规问题,主管部门未依法查处或未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的,或存在矿业权审批不合规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被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5分、被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分。

3)本地落实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方面,存在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未完成规划或考核目标、绿色矿山建设不到位、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执行不力、年度生态修复计划未完成等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4)本地矿山环境保护治理方面,尾矿库总量不降反增、废水废弃矿渣违规处置等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5)本地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每超过规划目标10%,加1分;沉陷区治理面积每达到任职期初沉陷区面积的10%,加1分;尾矿库治理后闭库或销库比例每增加5%,加1分。上述治理成效应以报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数据来源:发改、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生态环境、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10.森林、湿地、草地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指标解释:主要指林地尤其是公益林和天然林、湿地、草地的征收占用和经营管理,以及退耕还林、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情况等。

评分方法:

1)本地森林资源相关资金征收使用方面,存在应征未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等问题,自然保护地相关资金等被违规使用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2)本地林地、湿地、草地等征收占用和经营管理方面,存在毁林开垦、破坏草地、侵蚀湿地、侵占自然保护地、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等违规开发利用问题,存在只占不补、虚假补充、占优补劣等林地占补平衡不到位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分0.5分;原生生态地表与人工生态地表期末比期初减少的,变化率每超过0.5%,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3)本地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和管理方面,存在松材线虫病等林草虫害面积增加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4)本地森林、湿地、草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方面,存在保护、修复和管理不到位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等,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5)本地原生生态地表增加的,变化率每超过0.3%,加1分;人工生态地表增加的,变化率每超过1%,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11.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指标解释:主要指对江河湖泊等地表水的引取、地下水开采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较好湖泊等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生态保护,以及水污染防治等情况。

评分方法:

1)本地水资源相关资金征收方面,存在应征未征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2)本地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存在超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未完成等问题;存在大量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等水资源开发利用违规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3)本地水生态修复方面,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管理不严、水质较好湖泊水质恶化、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且降幅较大、地下水水质持续恶化等水资源生态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4)本地水污染治理方面,存在水污染治理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不到位,包括但不限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和尾矿库污染治理等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不到位,黑臭水体等管理和治理不到位,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数据来源:水利、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12.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指标解释:主要指具有区域特色和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情况,包括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珍稀物种、古树名木,以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等特有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

评分方法:

1)本地区域特色自然资源管理方面,存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遭到违规侵占等突出问题;存在特色珍稀物种如白鹤、穿山甲、长江江豚、大鲵、胭脂鱼、野生大黄花虾脊兰等,古树名木等遭到人为破坏等问题;以及存在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等特色资源保护不力等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每1类另加扣0.5分。

2)本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存在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不力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到位问题,主管部门查处或督促整改不力,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类扣0.5分。

3)本地在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获得省级党委和政府(含授权有关部门)正式发文予以表彰的,每1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财政等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以上第8项至12项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以及区域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审计组可结合被审计地方主体功能定位或自然资源禀赋特点据实确定重点关注内容,若县域内无相应类型的自然资源,可将该类型资源分值调整至其他类型资源进行审慎评价。因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当地生态带来严重后果的,按照《江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县域主体功能区划分,对农产品主产区存在影响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问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存在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不力或生态脆弱区域修复不到位等方面问题、对城市化地区存在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统筹城镇空间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等方面的问题,经审计查实,在原有扣分基础上加扣0.5分至1分。

(四)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15分)

重点关注资源环境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等。

13.资源环境领域资金使用绩效情况。(8分)

指标解释:指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及公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与绩效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环保、生态保护补偿、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事务等支出。

评分方法:

1)本地资源环境相关资金安排下达方面,存在前期论证不充分、资金使用与相关目标不衔接不匹配等问题;存在资金安排不足、未及时拨付、资金长期沉淀闲置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0.5分;对当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每1项加扣0.5分。

2)本地资源环境相关资金使用方面,存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损失浪费、超范围超用途支出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0.5分;情节严重的,每1项加扣0.5分。

3)本地资源环境相关资金使用绩效方面,存在资金使用效果不佳、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0.5分。

以上3项累计扣分不超过8分。

数据来源:审计查实问题及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城管、林业等部门。

14.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7分)

指标解释:指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设合规性及绩效目标达成情况等。相关项目主要包括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治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方主体功能定位和自然资源禀赋据实确定审计内容。

评分方法:

1)本地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方面,存在未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1分。

2)本地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设合法合规方面,存在重复申报、建设程序不规范、招投标制度执行不严格、合同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0.5分。情节严重的,每1项加扣0.5分。

3)本地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绩效方面,存在建成后无法正常运行、长期超负荷或低效运行、预期目标未实现甚至导致二次污染等问题,经审计查实并写入《审计意见》的,每1项扣0.5分。情节严重的,每1项加扣0.5分。

以上3项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

数据来源:审计查实问题及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城管等部门。

(五)特定负面事项强制评价

重点关注人为因素导致的重大资源损毁、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情况,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或环境监测数据严重造假情况等。

15.人为因素导致的重大资源损毁、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情况。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所辖区域因人为因素发生重特大自然资源损毁或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事件,以及违规处置自然资源资产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的,总体评价结果原则上只能评为一般”“较差等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上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域范围内通报的,直接定为较差等级。

数据来源:上级党委和政府或主管部门。

16.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或环境监测数据严重造假情况。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环境监测数据方面存在严重造假行为,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审计组发现查处的,总体评价结果原则上只能评为一般”“较差等级;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上述造假行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直接定为较差等级;存在上述情形且向审计组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直接定为等级。

数据来源: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及审计查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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