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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2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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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函〔2024〕15 号

吴晓晖等17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参照企业资产负债表机理,将地方政府债务所形成的资产及收益纳入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考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构建了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包括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分别反映法定债务总体偿还能力、按时履约偿还本金的保障能力和按时履约付息的保障能力。目前,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对应项目形成的收益已通过项目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已作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从执行情况看,当前做法,既充分参考了国际通行指标,保持我国总体政府债务风险指标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同口径可比,有利于在国际财经交流中传递好中国声音,展现大国担当;也较好适应了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财政收支结构差异较大的特有国情,完整反映了地方政府总体风险水平,以及债务期限结构和偿还能力。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政府法定债务管理,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研究加强专项债券形成资产的管理,在有效支持高质量发展中保障财政可持续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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