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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赣财监罚字〔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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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庆梅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国际金融中心A座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3〕18号)文件要求,本厅对江西恒方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过程中查明的主要问题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出具的赣恒方〔2021〕(资)字第JZD16120131号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重大遗漏。

经检查赣恒方〔2021〕(资)字第JZD16120131号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对无形资产——集体土地中杨岐乡金鸡村六组农民集体土地所附不动产权证审查核实后,发现存在重复评估不动产权行为。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规定。

(二)底稿未见资产评估师签字。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的规定。

(三)评估材料不规范。

经检查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未见《资产评估说明》,委托人法人代表未在《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签字;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中法人代表未签字;企业盖章申报无形资产——集体土地数19宗,实际评估12宗,未见详细的评估说明。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以共同编写或者分别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人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编写的说明签名,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的规定。

(四)评估程序不规范。

经检查发现,报告审核过程中三审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于艳春在2021年12月14日签发,但评估报告出具日为2021年12月13日;未见详细有效的管理类底稿。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九条“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等证据证明。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专业技术论证确认,恒方〔2021〕(资)字第JZD16120131号评估报告属于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报江西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地址: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联系电话:0791-87287993。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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