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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南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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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南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第二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健全完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赣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的公告》《关于赣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三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经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我办汇总形成了《龙南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共150,以下简称《清单》)。各有关部门做好《清单》实施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现予公告。


附件:龙南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


龙南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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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未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或制定不规范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网络运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市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首次发现营业场所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市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因工作职务调任)、新法定代表人未考取保安师资格而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首次未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规定进行备案,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0 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首次未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规定进行撤销备案,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1 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响资料、报警记录的 首次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响资料、报警记录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响资料、报警记录的;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首次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3 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首次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4 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首次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5 旅馆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6 不按规定停车 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公安部建立的交通违法首次警告机制,引发事故较少,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警大队
17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公安部建立的交通违法首次警告机制,引发事故较少,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警大队
18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公安部建立的交通违法首次警告机制,引发事故较少,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警大队
19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公安部建立的交通违法首次警告机制,引发事故较少,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警大队
2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公安部建立的交通违法首次警告机制,引发事故较少,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警大队
21 驾驶货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公安部建立的交通违法首次警告机制,引发事故较少,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警大队
22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公安部建立的交通违法首次警告机制,引发事故较少,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警大队
23 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公安部建立的交通违法首次警告机制,引发事故较少,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警大队
24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公安部建立的交通违法首次警告机制,引发事故较少,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警大队
25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公安部建立的交通违法首次警告机制,引发事故较少,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警大队
26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交警大队
27 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 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交警大队
28 机件不全 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交警大队
29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交警大队
30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交警大队
31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交警大队
32 挂车机件不全的 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交警大队
33 在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行政处罚范围内的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损坏或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中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行为。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弥补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市教科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二十三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34 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市教科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学校: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5 学校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在体育竟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子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子行政处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市教科体局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36 违反技术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未产生严重后果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六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市教科体局
37 对违法使用、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市教科体局
38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将能源管理负责人报管理节能的部门和有关单位备案。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市工信局
39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的; 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或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备注: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适用情形的,不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4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个防火分区不超过1个,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或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备注: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适用情形的,不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个防火分区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或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备注: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适用情形的,不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压力表、试验消火栓压力表等局部配件损坏,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或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备注: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适用情形的,不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43 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等消防设施处于屏蔽状态,不超过1处的; 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或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备注: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适用情形的,不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44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 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或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备注: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适用情形的,不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45 室内消火栓箱水带、水枪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或室内消火栓箱外观损坏,或被装饰物遮挡,但不影响正常使用,且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 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或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备注: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适用情形的,不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46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的,且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 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或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备注: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适用情形的,不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47 灭火器材损坏或失效,不超过2具且不影响整个区域功能使用的。 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或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备注: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适用情形的,不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48 灭火器配置类型或配置级别不符合规范要求,但不影响正常使用,且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 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或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备注: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适用情形的,不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49 损坏、挪用或者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 1.属于两年(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2.当场或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消防救援大队
50 首次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宽度的20%,且不超过2处;首次占用、堵塞、封闭的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安全出口总宽度的20%的。 1.属于两年(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2.当场或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消防救援大队
51 埋压、圈占消火栓,不超过1处;遮挡消火栓,不超过2处。 1.属于两年(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2.当场或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消防救援大队
52 首次发现单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不超过1处,或发现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不超过1处,但未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 1.属于两年(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2.当场或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消防救援大队
53 在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设置障碍物,且当场完成整改的。 1.属于两年(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2.当场或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5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1.属于两年(24个月)内在我市范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市消防救援大队
55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1.属于两年(24个月)内在我市范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5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1.属于两年(24个月)内在我市范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57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58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消防救援大队
59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当事人主观积极配合,实际与承诺内容轻微不符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或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期内整改完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60 过失引起火灾 因居民自家用火用电不慎引发火灾,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市消防救援大队
61 符合不予处罚清单中条件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市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62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设立举报入口、未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1.未造成危害后果;2.首次被发现;3.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自行采取措施改正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6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1.未造成危害后果;2.首次被发现;3.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自行采取措施改正的。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6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1.未造成危害后果;2.首次被发现;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行采取措施改正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6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设立举报入口、未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1.未造成危害后果;2.首次被发现;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行采取措施改正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66 对违反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免于行政处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款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政府(金融办)
67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8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收取受援人财物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9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0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1 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2 会计基础工作违法等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市财政局
73 财务会计报告违法等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市财政局
74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 1.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不超过2次,但能及时改正,并在补报期间成功报送且未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的,不予处罚。2.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已影响到统计数据汇总,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迟报统计资料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75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1.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能及时改正,且能提供填报统计报表所需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不予处罚。2.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且未能完整提供填报统计报表所需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不予处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7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7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78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7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8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1 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82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83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84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85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86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87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88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8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90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9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9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93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94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的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期限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安全评价机构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95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1.定点医药机构主动自查自纠发现违规医保基金在10万元以下并及时退回的,约谈有关负责人。2.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约谈有关负责人:①首次出现;②属于个别人或个别部门行为;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④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⑤及时退回。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龙南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6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所使用的违法医保基金均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并及时改正的,约谈当事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龙南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7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限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龙南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限期内办理登记;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龙南分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限期内申报;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龙南分局
《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00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为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龙南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01 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且未改变使用功能的民用建设工程(不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时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住建局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米)且未改变使用功能的民用建设工程(不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时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 市住建局
102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罚款1元至5元。” 市城管局
103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5元至25元。” 市城管局
104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元至10元。” 市城管局
105 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 市城管局
106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10元至50元。” 市城管局
107 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其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凡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其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市城管局
108 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市城管局
109 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市城管局
110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市城管局
111 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娱乐、健身、集会、商业促销等活动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下列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娱乐、健身、集会、商业促销等。”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的。” 市城管局
112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 首次违法,能按规定限期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市档案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3 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 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限期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市档案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14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初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2.主动改正或者在民宗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115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初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市行政审批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116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初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2.主动改正或者在民宗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市行政审批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117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经验收对外开放;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 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经验收对外开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市行政审批局
118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1.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及时提供资料的;2.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全部提供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 对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市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0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改正 《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 1%至5%的公用经费。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21 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公共 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22 公共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23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违法情节较轻微,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市发改委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4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市发改委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5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市发改委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6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市发改委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7 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未产生危害后果,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8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首次违法的;2.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或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29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1.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上填报,但因网络等原因未提交,在期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的;2.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即期限后15个工作日内)改正三项条件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监局
130 经营者不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此类违法行为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实行下列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一)价格制定(调整)审批制度;(二)成本资料、进销价格台账制度;(三)明码标价制度;(四)价格自查制度;(五)价格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监局
131 未建立和妥善保存有奖销售档案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未明显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获奖权益;主动改正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监局
132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市监局
133 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监局
134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或者在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商标印制单位未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并造册存档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监局
135 房地产广告未将房屋面积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根据交易习惯能够确定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市监局
136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市监局
137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原批准内容相一致,且逾期未超过一个月,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市监局
138 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且未引发消费投诉纠纷,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监局
139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监局
140 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含有迷信内容 广告主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含有迷信内容,销售额为零,浏览量10人次以下,主动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迷信内容;……”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市监局
14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主动改正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监局
142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监局
143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监局
144 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主动改正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市监局
145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监局
146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行为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监局
147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或数量较少;3.药品可溯源,系国外已合法上市药品;4.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监局
148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不予罚款:1.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3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4.主动采取召回措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监局
149 化妆品经营者采购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法定要求;3.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4.主动采取召回措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监局
150 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能主动纠正的,且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不予处罚。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2021年1月22日修订)
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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