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制定目的:为了适应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此条例旨在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定义:党政机关公文是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公文是传达贯彻方针政策、公布法规规章、指导布置工作、请示答复问题、报告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二、公文处理工作原则与要求
原则: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设立文秘部门或由专人负责。
三、公文种类(文种)
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共有15种,相比之前的规定增加了:
“决议”和“公报”。
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这些文种涵盖了党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的各种需求。
十五种公文类型及其简要说明:
1.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通常是对重要问题或重大行动方案作出的决定,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2.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可以是政策性的、法规性的或具体工作的决定,用于指导实际工作。
3.命令(令):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
4.公报:内容较为庄重,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项,如国家重要会议、领导人的重要活动、重大科技成就等,其范围较广,影响较大。
5.公告:面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如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宣布有关重要事项如选举结果、重要节庆活动等。
6.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如政府部门发布的交通管制通告、停水停电通知等,其范围较公告小,但针对性更强。
7.意见: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工作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或不同部门之间就某项工作交换的意见等。
8.通知: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等,是日常工作中最常用的公文种类之一。
9.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如表彰决定、批评通报、情况通报等。
10.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汇报工作的重要渠道。
11.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需明确请求内容、理由和依据,并附上必要的附件材料。
12.批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给予答复,包括同意、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等,是对请示事项的正式回应。
13.议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时使用的公文类型,主要用于提交立法议案、重大事项决策议案等。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是平行文或下行文中常用的一种公文类型。
15.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以便会后传达贯彻或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是会议文件的一种重要形式。
四、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及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注“特急”、“加急”,以明确处理时限)、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新增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等元素,使得公文格式更加规范。
五、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环节)
起草:强调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并确保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由机关负责人主持、指导重要公文的起草工作。
审核:重要公文文稿在审议前需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以确保公文质量和准确性。
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需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以确保公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六、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环节,确保公文得到及时处理和回应。
发文办理环节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后,应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以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七、公文管理
保密管理
提出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销毁和移交等作出具体规定。
强调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的培养,确保公文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归档与销毁
公文办理完毕后需及时归档,便于日后查阅和管理。
达到规定保存期限的公文需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避免信息泄露。
八、行文规则
行文必要性
强调行文应确有必要,避免无效行文和重复行文。
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公文内容能解决实际问题。
行文关系
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特殊情况下需越级行文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