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
(一)政府出资购买合作医疗保险。对贫困户由政府出资为其购买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标准为120元(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各级财政补助410元,享受新农合基本保障和大病保险保障。
(二)提高贫困人员报账比例
1、参合农民在县级公立医院住院,报账比例在新农合补助80%的基础上再由县财政补助5%,所需资金由县级公立医院先行垫付,直补到病人手中。
2、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民政代缴对象在乡级医疗机构住院不分段计算,直接按可报费用90%予以补偿(非贫困对象住院800元以下部分按70%补偿,800元以上才按90%补偿)。
3、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和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就诊(目前有里仁镇正桂村卫生所、黄沙管委会黄沙村卫生所),可当即按门诊费用的70%予以补偿,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再提高5%(即75%)。
(三)实行“先住院、后付费”。参合贫困户家庭成员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住院、后付费”,凭户口本、身份证、新农合证、所属乡(镇、场、管委会)出具的贫困户证明免缴住院押金。
(四)实行住院零起付线。参合贫困户家庭成员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销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五)调整省外定点医疗机构。2015年,我县已将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一附院和附属眼科医院定为我县省外定点医疗机构。2016年,我县根据农民就医人次排序,在2015年增加的五家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再增加邻省医疗技术水平较高,参合农民就医人次较多的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为我县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报账比例由35%提高为50%,起付线由800元降低为600元。
(六)扩大重大疾病报账范围和提高报账比例。将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血透等8种疾病实施免费救治;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19种重大疾病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参合农民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报账比例提高到70%;将精神病、糖尿病等22种慢性病列入我县新农合门诊大病补偿范围,封顶线由3000元/每年提高到4000元/每年,报账比例由40%提高到50%。
(七)逐步扩大门诊统筹试点工作面。2015年,我县已将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里仁镇正桂村卫生所和黄沙管委会黄沙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定点,参合人员在定点村卫生所就医享受门诊统筹报账。2016年,我县将在每个省级贫困村建设1所村卫生服务室,并将其纳入新农合定点,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报账。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一)筹资标准: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26.5元(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需个人缴费)。
(二)补偿对象: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员。
(三)补偿范围
1、参合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2、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
(四)补偿标准
1、起付线:保险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年度累计负担的可报费用达到15000元以上(民政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达到7500元以上);门诊大病不设起付线。
2、补偿比例:年度内可报费用减起付线后,O元至5万元部分,补偿比例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6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70%,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每段补偿比例提高10%;慢性病补偿比例为40%。
3、补偿封顶线:年补偿封顶25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封顶20000元,慢性病封顶3000元)。
(四)办理地点
县新农合大病保险窗口(与县农医中心服务窗口合署办公)
三、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
(一)筹资标准: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0元,市、县财政按2:8比例负担。
(二)补偿对象:当年已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三)补偿范围:在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需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
1、新农合可报费用自付部分:补偿90%,个人负担10%;
2、新农合不可报费用自付部分:补偿75%,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负担5%(在出院直补时直接减免),个人负担20%,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则由个人负担25%。
3、起付线及封顶线:起付线为0元,年补偿封顶线为25万元/人。
四、民政医疗救助
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人员在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贫困人员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后,可申请民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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