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市临塘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临环行罚[2025]1号
廖日文养猪场:
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8xxxxxxxxxx18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临塘乡临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廖日文
2025年 3 月 19 日,接临塘乡政府工作人员电话反映,“临江村村民反映老镇小组围上廖日文果园及猪场内氧化塘围堰沙袋破损导致沼气池内污水渗出旁边小溪内,导致小溪内水体发黑并有异味”,我乡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发现你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小溪内的黑水确为廖日文果园及猪场氧化塘内围堰沙袋破损导致氧化塘内污水渗出旁边小溪内流出 ,发生事故后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廖日文2025年3月19日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3月21日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乡于2025年3月 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临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猪场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你猪场未在规定时间向我乡提供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
我乡决定责令你猪场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事故发生后残留废液进行清理,防止二次污染,并对你猪场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 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缴款时必须在摘要(备注)栏注明缴款编码。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澳门十大电子游戏入口或者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乡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南市临塘乡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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