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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江西省政府修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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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放宽粮食收购市场准入,近年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推动粮食收购许可管理改革。2017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该《决定》对原《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对象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更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同时对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需提交的材料进一步明确和简化,取消了不必要的证明和证件要求。按照新办法规定,我省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个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企业申请办证也将更加便捷。 
    2019年8月,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易炼红签署第241号省政府令,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不留残疾人就业办法>等4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该决定对《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中:(一)将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二)将第六条、第八条中的“工商登记”修改为“注册登记”。(三)将第二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今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持续深入推进粮食部门“放管服”改革,指导督促各市县粮食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法规宣传力度,规范高效开展审批,严格粮食执法督查,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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