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龙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规字[2022]6号)文件要求,现将《关于印发<龙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细则>的通知》(龙民字[2021]9号)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 实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开展实地调查。查看申请人家庭状况,并将涉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就业情况、受教育程度、收入和支出状况、社保卡账号、电表编号等信息的证明材料录入系统,优先采用电子授权(人脸授权、签名授权),无法电子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纸质授权,完善系统信息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人的核对申请。如资料不齐全,则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实地调查。”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初审公示。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附件2)。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公示情况。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参加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进行。参加人数应当为奇数,且不少于7 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民主评议后,应当在民主评议结束当天将民主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转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审核确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乡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组会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保障人数、保障金额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审核确认结果及时在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也可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直接作出确认决定。审核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将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名单以函件的形式向龙南市民政局报备。”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布。对确认给予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固定的政务、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的网络平台等场所向社会长期公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布。
公布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姓名、保障人数、困难(退出)原因、家庭月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或者社区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附件3)。
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布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确认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布期限为自确认之日起不少于半年。”
附件:1.修订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公示
3.确认给予(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布
2023年1月28日
龙南市民政局综合股![]()
2023年1月28日印发
附件1:

附件2: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公示
经初审,以下申请家庭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为7个天)
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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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保障对象姓名 |
拟家庭保障人口数 |
困难原因 |
拟户保障金额(元/月) |
家庭所在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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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确认给予(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布
经审核确认,以下家庭纳入(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向社会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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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保障对象 户主姓名 |
家庭成员姓名 |
家庭保障 人口数 |
困难(退出)原因 |
户保障金额 (元/月) |
家庭所在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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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各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规字[2022]6号)文件要求,现将《关于印发<龙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细则>的通知》(龙民字[2021]9号)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 实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开展实地调查。查看申请人家庭状况,并将涉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就业情况、受教育程度、收入和支出状况、社保卡账号、电表编号等信息的证明材料录入系统,优先采用电子授权(人脸授权、签名授权),无法电子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纸质授权,完善系统信息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人的核对申请。如资料不齐全,则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实地调查。”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初审公示。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附件2)。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公示情况。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参加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进行。参加人数应当为奇数,且不少于7 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民主评议后,应当在民主评议结束当天将民主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转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审核确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乡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组会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保障人数、保障金额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审核确认结果及时在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也可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直接作出确认决定。审核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将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名单以函件的形式向龙南市民政局报备。”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布。对确认给予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固定的政务、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的网络平台等场所向社会长期公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布。
公布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姓名、保障人数、困难(退出)原因、家庭月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或者社区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附件3)。
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布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确认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布期限为自确认之日起不少于半年。”
附件:1.修订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公示
3.确认给予(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布
2023年1月28日
龙南市民政局综合股![]()
2023年1月28日印发
附件1:

附件2: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公示
经初审,以下申请家庭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为7个天)
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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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保障对象姓名 |
拟家庭保障人口数 |
困难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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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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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确认给予(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布
经审核确认,以下家庭纳入(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向社会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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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保障对象 户主姓名 |
家庭成员姓名 |
家庭保障 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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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保障金额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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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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