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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上牌,改装电动自行车?赣州各地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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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改装电动自行车获利1千

罚款2.6万

赣州这家门店被查处

近日,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会昌县文武坝镇延伸街对当事人刘某经营的某品牌电动车销售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其销售的型号为TDR2889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发现其待售的电动自行车有违法改装。

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制作了《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恢复原样及立即停止销售,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刘某通过电话联系客服下单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共进货20辆型号规格为TDR2889Z的电动自行车。为迎合消费者的喜好并增加电动自行车销量,当事人刘某私自进行了改装,加装了后备箱,把鞍座换成了长鞍座,改装完成后直接放在店内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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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后电动自行车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查验型号规格TDR2889Z的电动自行车5辆,标价2599元,发现上述5辆电动自行车与出厂合格证所示外形简图不符,已违规加装了后备箱,且鞍座长度经测量为540mm,与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不符。
至案发时已售卖5辆,剩余15辆(其中店内5辆已改装好,10辆还在仓库没有改装)。当事人销售该5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经营额为12995元,获违法所得1000元。目前,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改装车并将剩余5辆尚未售出的恢复原厂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刘某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罚款人民币2599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990元,上缴国库。

赣州各地严查

非法“拼、加、改”电动自行车

如出现以下情况

均属于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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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改电池盒

部分商家为提高车速,会将原装电池盒更换成其他规格的电池和控制器,将本是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改装成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注意核对明示信息与实物信息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情况,说明车辆涉嫌经过改装或者拼装了,须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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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改外形结构:改座包、改外衣架、加装护栏等

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座椅长度不得超过35厘米,但部分销售单位擅自加长电动自行车座椅,有的则安装了外衣架和加装护栏。

消费者购买时要认真阅读说明书,了解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和三包规定。对照合格证上的图片和参数是否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请勿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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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动自行车出厂不带电池,经销商自己配电池(3C 一致性不达标)

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私自用较为便宜的铅酸电池代替锂电池,或者用较为便宜的非原厂家电池代替原厂家配套的电池,以此降低成本。

不合规格的电池容易破坏整车电气线路的安全性能,从而引发车辆线路过载、短路等故障,火灾事故的机率也相对增大。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要检查电池是否与证书一致,避免因电池不适配而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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