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改装电动自行车获利1千
罚款2.6万
赣州这家门店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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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刘某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罚款人民币2599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990元,上缴国库。
赣州各地严查
非法“拼、加、改”电动自行车
如出现以下情况
一、更改电池盒
部分商家为提高车速,会将原装电池盒更换成其他规格的电池和控制器,将本是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改装成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二、更改外形结构:改座包、改外衣架、加装护栏等
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座椅长度不得超过35厘米,但部分销售单位擅自加长电动自行车座椅,有的则安装了外衣架和加装护栏。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不带电池,经销商自己配电池(3C 一致性不达标)
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私自用较为便宜的铅酸电池代替锂电池,或者用较为便宜的非原厂家电池代替原厂家配套的电池,以此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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