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
一、本次申请审核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赣民字〔2021〕53号)等规定办理,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前,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相关申请审核规定。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遵循自愿申请原则,残疾人及监护人有权提出或放弃补贴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申请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其他被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乡镇(街道)等任意机关主动告知。1.户籍地变更;2.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政策享受状况变更;3.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5.享受特困供养人员保障待遇;6.领取补贴的残疾人死亡;7.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形。
五、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告知变更事项。1.电话告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电话:xxx-xxxxxxxx;2.在线告知:登录赣服通民政专区等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全程网办”功能告知;3.实地告知;xxx。
六、本政策告知书一式四份,由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乡镇(街道)和申请人分别留存。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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