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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实施!事关个人养老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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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

联合印发

《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明确具体操作办法

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在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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