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府发〔2025〕7号
桃江乡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各村党组织、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持续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等有关规定》《龙南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一)覆盖范围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主要安葬本辖区的村民骨灰,不得违规接受本辖区村民以外的骨灰安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免费安葬对象
1.农村低保户、农村特困户;
2.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4.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二、墓区管理
(一)日常管理
桃江乡每个公益性公墓需至少明确1名公墓管理员,公墓管理员可由村(组)干部兼任,每年联合市民政部门对公墓管理员进行年度考核。
(二)公墓管理员职责
1.熟悉掌握国家殡葬改革政策和墓位价格、墓区方位及销售要求等情况,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
2.做好群众接待工作,为群众提供一对一服务办理安葬手续,协调做好墓具安放等各项安葬事宜;
3.负责对公墓墓位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一墓一档”等资料台账的建立与动态管理工作。
4.新安葬墓穴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保洁工作;公墓原则上每月至少整体清扫一次公墓,维护绿化植被、清除祭祀垃圾、杂草等。
5.负责公墓的日常巡查和管理维护,对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不文明祭祀行为及时制止,维护公墓管理秩序;
(三)墓位管理
公墓应整洁、规范、有序,墓区内的墓位应按照顺序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骨灰安葬选定墓穴,不得擅自改变墓穴位置和规格,碑石安放不得抬高和改变方向;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
(四)公示公开
在公墓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应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服务项目、服务地域、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管理员联系方式、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入墓流程
进入公墓一律先申报公墓所在地村委会及桃江乡人民政府,缴纳公墓管理费并在指定区域选墓位,由公墓管理人员作相关安排服务。严禁不经桃江乡人民政府的允许私自在公墓用地建设墓地,严禁不按要求和墓穴规格规定进行入墓安葬,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入墓申请。由丧事承办人向公墓所在地村委会或桃江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提供逝者火化证明、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2.签订合同。桃江乡人民政府与逝者遗属订立书面骨灰安葬合同,丧事承办人一次性缴纳一个合同周期内(20年)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统一进入桃江乡人民政府公共账户,由乡政府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收费票据,并出具安葬证明。
3.办理安葬。丧事承办人根据合同在指定区域选定墓位,凭桃江乡人民政府开具的安葬证明办理安葬,公墓管理员应协调好家属办理安葬事宜。
四、资金管理
1.费用收取。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并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赞助费等其他费用,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包含一个合同周期内(20年),公益性公墓最高上限价格为单穴墓位2000元/穴、双穴墓位3000元/穴。
2.资金监管。公墓维护管理费统一进入桃江乡人民政府公共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或滞留。
3.资金使用。公墓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墓收取的管理费应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管理和维护,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五、档案管理
1.档案建立。应收集逝者、墓穴及联系人等相关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进行登记造册,并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2.归档材料。
(1)火化证明复印件(坟墓迁移的提供原墓位照片和迁坟协议);
(2)骨灰安葬合同;
(3)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葬(放)处理表、业务流程单、公墓收费凭证等;
(4)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6)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3.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实行“一墓一档”,按照年度建档立卷,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落实专人保管。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骨灰安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葬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葬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六、加强监督检查
1.乡民生服务办要定期检查公墓入葬台账、收费台账、骨灰入葬率、规范安葬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内容,解决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对出现公墓出售涉及市场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3.对出现新建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墓穴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4.对未经审批擅自兴(扩)建公墓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5.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及时制止、纠正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央、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桃江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