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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桃江乡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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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发20257

桃江乡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各村党组织、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持续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等有关规定》《龙南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一)覆盖范围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主要安葬本辖区的村民骨灰,不得违规接受本辖区村民以外的骨灰安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免费安葬对象

1.农村低保户、农村特困户;

2.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4.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二、墓区管理

(一)日常管理

桃江乡每个公益性公墓需至少明确1名公墓管理员,公墓管理员可由村(组)干部兼任,每年联合市民政部门对公墓管理员进行年度考核。

(二)公墓管理员职责

1.熟悉掌握国家殡葬改革政策和墓位价格、墓区方位及销售要求等情况,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

2.做好群众接待工作,为群众提供一对一服务办理安葬手续,协调做好墓具安放等各项安葬事宜;

3.负责对公墓墓位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一墓一档”等资料台账的建立与动态管理工作。

4.新安葬墓穴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保洁工作公墓原则上每月至少整体清扫一次公墓,维护绿化植被、清除祭祀垃圾、杂草等。

5.负责公墓的日常巡查管理维护,对焚烧纸钱、燃放鞭炮不文明祭祀行为及时制止,维护公墓管理秩序;

墓位管理

公墓应整洁、规范、有序,墓区内的墓位应按照顺序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骨灰安葬选定墓穴,不得擅自改变墓穴位置和规格,碑石安放不得抬高和改变方向;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

(四)公示公开

在公墓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应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服务项目、服务地域、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管理员联系方式、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入墓流程

进入公墓一律先申报公墓所在地村委会及桃江乡人民政府,缴纳公墓管理费并在指定区域选墓位,由公墓管理人员作相关安排服务。严禁不经桃江乡人民政府的允许私自在公墓用地建设墓地,严禁不按要求和墓穴规格规定进行入墓安葬,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入墓申请由丧事承办人向公墓所在地村委会或桃江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提供逝者火化证明、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2.签订合同桃江乡人民政府与逝者遗属订立书面骨灰安葬合同,丧事承办人一次性缴纳一个合同周期内(20年)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统一进入桃江乡人民政府公共账户,由乡政府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收费票据,并出具安葬证明

3.办理安葬丧事承办人根据合同在指定区域选定墓凭桃江乡人民政府开具的安葬证明办理安葬,公墓管理员应协调好家属办理安葬事宜

四、资金管理

1.费用收取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赞助费等其他费用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包含一个合同周期内(20年),公益性公墓最高上限价格为单穴墓位2000元/穴、双穴墓位3000元/穴。

2.资金监管公墓维护管理费统一进入桃江乡人民政府公共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或滞留

3.资金使用。公墓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墓收取的管理费应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管理和维护,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五、档案管理

1.档案建立应收集逝者、墓穴及联系人等相关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进行登记造册并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2.归档材料

1火化证明复印件(坟墓迁移的提供原墓位照片和迁坟协议);

2骨灰安葬合同;

3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公墓收费凭证等;

4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6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3.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实行“一墓一档”,按照年度建档立卷,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落实专人保管。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骨灰安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葬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葬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六、加强监督检查

1.乡民生服务办要定期检查公墓入葬台账、收费台账、骨灰入葬率、规范安葬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内容,解决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对出现公墓出售涉及市场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3.对出现新建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墓穴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4.对未经审批擅自兴(扩)建公墓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5.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及时制止、纠正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央、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桃江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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