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府字〔2019〕3号
桃江乡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农村保障房进入退出机制的通知
乡机关各站(所)、各村委会:
住房安全有保障是“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内容,是脱贫攻坚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为继续帮助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充分享受农村保障房政策,保证已建设完成的农村保障房充分使用,特制定农村保障房进入退出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农村保障房所有权人为桃江乡人民政府和村集体,住户只拥有使用权。
2、已申请保障房的农户,在保障房完成建设达到入住要求后,须按照政府要求,及时搬迁入住,不得闲置、转租或转让给他人长期居住。
3、存在以下情形的,乡政府可收回保障房使用权:
①自愿申请保障房,政府予以安排后,不服从政府统一安排,闲置、转租或转让保障房的;
②入住保障房后,家庭条件明显改善,自建安全住房或购买商品房,住房安全有保障的;
4、闲置保障房,根据户型,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安置安排:
①四类重点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②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边缘户;
③子女拒不赡养,导致的老人住老房户;
④土坯房拆除后,暂时需要过渡的农户;
以上农户,均需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乡政府复核,乡村两级公示,确认符合条件后,签订保障房入住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到期后如符合条件需继续居住,需重新签订协议。重新安置人员,保障房使用权不得继承。协议有效期间,家庭情况有变动,不再符合保障房安置条件的,应退出保障房。
5、存在第3、4条规定的不再符合保障房安置条件的情形,住户应签订放弃保障房协议书。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放弃保障房协议的,经乡政府公示5天后,强制收回保障房使用权。
附件1:放弃保障房协议书
附件2:保障房入住协议
桃江乡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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