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2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龙南市大罗安置区寨背路段店门前店外占道经营,立即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为扩大水果店经营面积,将各种各样一筐筐水果等放置在店外门前人行道上,属于超出门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占道经营面积为50余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同日,案件调查终结。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占用店外人行道进行贩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三十一条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干净整洁,协助维护市容秩序,爱护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经营”,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曾多次超出门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我局执法人员曾对其劝导多次,但当事人依然我行我素,屡次违规未经批准出店占道经营,甚至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对其店出店占道经营的水果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当事人非但不配合反而阻挠执法甚至对执法人员动手,其态度恶劣行为严重。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拟对当事人处以最高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城管提醒:出店占道经营是困扰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商家往往因商铺面积小,为招揽生意,将商品摆放至店外经营或店外占道作业,该行为不仅对行人出行造成不便,更对市容市貌造成影响。城管执法人员表示整治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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