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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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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九连山、安基山林场,东坑、黄沙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龙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542

龙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含工业园区、里仁镇示范镇,其他乡、镇、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照《龙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按单位在册的干职工(含聘用、临时人员)人数按2/月·人的标准收取。

单位内部设有饮食、住宿、娱乐的,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

二、居民住户(含暂住户)5/月·户的标准收取。

三、餐饮业根据下列情况综合收取

1.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收取15元,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平方米加收3(注:营业面积包括服务台、厨房、包厢面积),依此类推。

2.使用煤灶的,按每个炉头每月10元的标准加收,使用

液化气灶的,按每个炉头每月5元的标准收取,依此类推。

3.夜市小吃摊餐台数在5(5)以下的每月收取15

元,每增加1张,加收3元,依此类推。

四、住宿业按床位收取,每个床位每月收取1元。

五、茶庄、歌厅、舞厅、洗浴、保健等公共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5元。

六、百货、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家俱、理发洗头、日杂副食、饲料、音像、建材、彩票、装饰装璜、家电维修、摄影等门店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收取10元,40-100平方米的每月收取15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5元。

综合性超市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5元。

七、开业、志庆、丧事等燃放鞭炮、礼花的,视垃圾量一

次性收取30-60元。

八、废品收购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收取30元,40-100平方米的每月收取45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

方米每月收取1

九、房屋装饰维修的,按实际垃圾量每板车15元收取。十、街头摊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副食、食品、肉类、水产、禽畜、水果类摊点每月收取10元。

2.百货、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日杂等摊点每月收取7元。

3.临时设点进行促销、募捐、售卖的,每天每个摊点收取2元。

4.各类小吃摊点每月收取10元。

5.固定蔬菜摊点每月收取15元,蔬菜批发门点每月收取20元。

十一、经营性冷饮、冰柜每月收取5元。

十二、车辆按下列标准收取:

1.9座以上客运车辆每月收取10元,9(9)以下客运车辆每月收取6元;5(5)以上货运车辆每月收取10元,5吨以下货运车辆每月收取6元。

2.各类拖拉机(含变形)每月收取6元。

3.货运、客运三轮车每月收取3元。人力三轮车每月收取1.5.

4.摩托车每月收取2元。

十三、停车、修理业按下列标准收取:

1.汽车类修理、维护、装饰的每月收取20元。

2.摩托车、非机动车辆等修理的每月收取10元。3.机床加工、非车辆机械维修的每月收取15元。

4.停车场(无内设修理、饮食)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5元。内含修理、饮食的按行业标准分别收取。

5.综合性车辆冲洗的每月收取30元。

十四、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幼儿园、职业培训等)按垃圾量收取。

十五、非电、油、气类锅炉的,按容量收取,每立方米收

5元。

十六、综合性行业的,分别参照上述条款标准综合收取。

十七、发放经营性宣传广告单的,视发放范围和数量收取,每次收取100-300元。

十八、其它有垃圾产生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日产垃圾量参照上述标准收取.

1.垃圾量的折算可按每桶10元或每板车15元计算。

2.养老院、福利院在院人员,城市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凭相关证件)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十九、本收费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龙南县人民政府2005年印发实施的《龙南县县城环境卫生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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