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李日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日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362128196301093611
地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九连山营林林场润洞村田心上角小组2号
根据江西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润洞保护站举报保护区润洞村上湖寨下有村民未经审批采伐毛竹和树木、修路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线索,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润洞保护站举报事项开展现场勘察,11月3日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日-2日你因便于采伐和运输毛竹,擅自在江西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润洞村上湖寨下实验区非法修路,其中:扩修道路总长约181米,扩修道路平均宽度约3.55米,新修道路总长约90米,新修道路平均宽度约2.95米,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了生态破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0月29日李日石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
2025年11月3日李日石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在江西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湖寨下实验区新(扩)修道路的违法行为,限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采取补种树木等补救措施恢复植被。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三十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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