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龙南县银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伟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558480592H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我局于2025年9月13日夜间,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7号产品混包车间二楼有二条萃取生产线,其中11#萃取线在生产,但废气收集管道还在安装中,未连接到废气处理设施,萃取槽盖板未采取水封密闭,萃取槽内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4日,公司安环专员黄中平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2.2025年9月16日,公司安环专员黄中平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龙环罚告〔2025〕9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的罚款。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细化为:未密闭,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企业处罚幅度(A)/万为14≤A≤2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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