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赣州市金海稀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071808648T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应急调查中心关于移交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的函及调阅平台显示,你公司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国发平台)中2025年第三季度即时有效传输率为1.03%,不足9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赣州市金海稀土有限公司质检部长钟小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2、第三方运维单位赣州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设备运维工符真荣和宋文明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和接受委托的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共同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运行维护机构的监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有效传输率未达到国家省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自动监测设备应按标准规范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及时准确地传输自动监测数据,达到数据有效传输率的规定要求,其中一个季度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应达90%及以上,补全有效传输率应达95%及以上。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应由真实测量得出,自动监测设备不得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行维护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或者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1月17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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