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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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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龙南市中利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胜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6960899548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排污许可证交叉执法检查实战比武的通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调阅企业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数据,企业2025年6月18日至25年6月30日有生产迹象,湿度数据自2025年6月6日以来均为0,温度数据自2025年6月16日以来一直异常,现场调阅运维台账记录,湿度仪、温度传感器自2025年6月以来至今一直处于故障状态未维修;

2.现场使用标气对企业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3次全程通标测试(SO2量程450mg/m3NO量程261mg/m3),第一次使用混合标气(SO2380mg/m3、NO233mg/m3),200s后,分析仪SO2320.7mg/m3、NO193.7mg/m3;第二次使用混合标气(SO2380mg/m3、NO233mg/m3),200s后,分析仪SO2284.1mg/m3、NO183.5mg/m3;第三次使用混合标气(SO2257mg/m3、NO158mg/m3),200s后,分析仪SO2207.1mg/m3、NO131.9mg/m3;三次通标结果误差均超过±2.5%的技术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7日,公司安环员钟国城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2.2025年8月29日,公司安环员钟国城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2日,赣州碧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运维林添胜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9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龙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8.5万元(大写:捌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细化规定:“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未维护设备,处罚幅度为8-14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8.5万元(大写:捌万伍仟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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