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江西讯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9A2JL3M
地址:江西省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科技城瑞兴龙产业园
2025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3#和4#蚀刻线的酸雾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2#碱喷淋塔处理,3#和4#酸性蚀刻生产线正常生产并产生废气,配套喷淋塔虽处于运行状态,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检测2#碱喷淋塔循环池水,pH值显示为5;查看该喷淋塔配套pH计,显示数值为4.85,不符合碱性喷淋处理要求,即该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酸性废气碱喷淋塔循环池水进行采样送检,出具《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25)第W250804号)数据显示pH值:5.5,呈酸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江西讯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吕志勇和安环组长李永平等2人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和赣州市生态技术服务中心龙南技术服务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25)第W250804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9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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