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江西立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赖楚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60728MA39A25A43
地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问题线索函》,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依托原有生产项目场地新建精馏残液危废再利用盐酸项目,该新建项目在未获得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目前项目已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江西立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范连锋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细化为: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建设情况:已建成,未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3≤A<4;
依据《赣州市生态环境首次违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5年版)》:序号1;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适用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近二年内无建设项目管理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记录(含不予处罚记录)的规定,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经案审会议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学习,杜绝类似的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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